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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5年第5期要目
【财经法治热点:行政法治前沿研究】
1.发展型行政法的新领域
——基于区域发展的研究
于安
2.公共资源配置型行政协议的市场化建构
陈国栋
3.以“行为选择”为中心的行政复议调解方法论阐释
王思睿
【财经法治热点:反垄断法研究】
4.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法立场与分析路径
焦海涛
5.必需设施理论在我国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
丁茂中
【财经法治热点:增值税法研究】
6.《增值税法》的立法精神、新规解析与实施展望
翁武耀
7.新时代的增值税立法:税法规范与价值的融合
郭维真
【财经法治研究:数字法研究】
8.从限制到调控:人工智能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的转型与重塑
刘晓春
9.数据来源者权利及其实现
——基于数据共生的视角
王年
10.网络用户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路径改进:基于用户角色定位的理论构想与现实抉择
于楚涵
【争鸣】
11.“强化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宪法理蕴与制度实现
崔德旗
12.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
张梓萱
13.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扩张论
李鼎
【财经法治热点:行政法治前沿研究】
1.发展型行政法的新领域
——基于区域发展的研究
作者: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区域发展正在成为发展型行政法的新基点和新领域。这一领域法的主要内容是在城市经济地理基础上,由政府为区域性产业集聚提供政策性支持,以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在区域治理体制方面,根据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当分离原则,以功能区治理为导向的新构造正在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合作平台治理体制为此提供了范例。在对政府措施合法性的行政法评价中,应提高经济合理性标准的权重,以加强政府决策内涵的经济客观性和市场适应度。在区域性规则的形成过程中,粤港澳大湾区通过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为在保留差异、发挥互补优势的前提下实现规则统一提供了路径。
关键词:发展型行政法;区域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
2.公共资源配置型行政协议的市场化建构
作者:陈国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市场化规范、指引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协议的制度建构,对于建构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揆诸行政协议的产生与发展史,以意思自治为主线建构行政协议不能满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限制协商的公平竞争化建构更适合这一目标。归根结底,协议是协议,市场是市场,即使两者有亲和关系,但在缺乏相关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协议也会背离市场。尤其在配置标的为公共资源的情况下,以自由协商为主线建构行政协议,只会便利于作为代理人的行政机关为了自利而利用行政协议实施垄断性或不正当竞争性资源配置。为了实现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必须以市场化而非协议化为行政协议制度化建构的主线。根据资源公共性与资源配置权的特点,应该通过细密规范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权的方式,直接由法律规范塑造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循此方法,我们应在市场化思维的主导下,从协议范围、纠纷解决制度等方面入手建构和完善行政协议,从而推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行政协议;协议化;市场化建构;公共资源;土地使用权出让
3.以“行为选择”为中心的行政复议调解方法论阐释
作者:王思睿(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调解缺乏以合法性原则为指导的方法论建构。在新《行政复议法》确立“调解原则”,将羁束性行政行为纳入调解范围后,复议调解与合法性原则间的冲突更显尖锐。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实现相对人的实质诉求。为绕过特定规范而进行的“行为选择”应属可循的方法,且较传统裁量路径更能凸显调解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当复议机关无法在特定法律规范框架下满足社会治理及相对人真实利益诉求时,不必拘泥于该规范,可尝试在其之外选择重新作出能满足相对人实质诉求的其他类型行政行为。行为选择可能受到的质疑是,当法律规范对特定情形作出规定时,复议机关是否有权不适用该项规范,转而选择在其他制度轨道下解决行政争议。根据对复议调解的本质,以及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及形式选择裁量论的考察,该项质疑无法成立,行为选择可行且合法。
关键词:调解方法论;合法性原则;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行为选择;规避法律规范
【财经法治热点:反垄断法研究】
4.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法立场与分析路径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数字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定价方式,算法个性化定价常被具体化为大数据“杀熟”而受到质疑,并被倾向于认定为反垄断法中的价格歧视。算法个性化定价其实具有非常模糊的经济效果:商家可能因压榨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获得更高利润,但支付意愿低的消费者也可能因此以可承受的价格购买到想要的产品。算法个性化定价由此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内部产生了分配效应,并同时可能有助于产出扩张。如果反垄断法以社会总福利(或消费者福利)为最终目标,就不宜一揽子禁止算法个性化定价,而应结合市场结构、整体经济效果逐案分析。算法个性化定价在两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如果对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产生了明显的剥削效应,可能构成价格歧视或超高定价;如果对上下游市场产生了明显的排他效果,可能构成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只能解决部分算法个性化定价问题,全面保护消费者利益还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适用,尤其是其中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并加强对商家算法使用行为的监管,确保算法个性化定价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退出权。
关键词:算法个性化定价;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超高定价;算法治理
5.必需设施理论在我国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虽未采纳理论界直接对必需设施理论作出规定的主张,但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配套规章对此有所回应。由于相较《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规定存在画蛇添足效果和潜在违法风险,这些配套规章就必需设施理论所作的规定在实践中鲜有适用。理论界主张引入必需设施理论的保守型方案和激进型方案亦存在重大缺陷:保守型方案与主张《反垄断法》引入必需设施理论的意图相左,激进型方案将加剧《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风险。我国其实无须在《反垄断法》上直接对必需设施理论作出规定,只要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就必需设施理论所作的规定中的“必需”删除即可。这不仅仍然可以表达出必需设施理论的基本要义,而且与《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规定完全契合,且在立法上更为简便高效、在风险控制上更为稳健。
关键词:必需设施;拒绝交易;反垄断法;平台治理
【财经法治热点:增值税法研究】
6.《增值税法》的立法精神、新规解析与实施展望
作者: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相比于现行增值税制度,在税制平移和延续原则性立法模式下,《增值税法》秉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规范授权立法、实现法律统一和促进法律协调、贯彻增值税中性和坚持与时俱进以及降低税负、遵从成本和加强税收征管的立法精神,规定的38个条文从立法形式或/和立法内容上都有所变化。尤其在应税交易发生地、视同应税交易、非应税交易、混合应税交易的税率确定、对境外销售方的税款征收、销售额、起征点、纳税地点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新规。此外,为确保顺利实施以及适应数字经济,对《增值税法》中的诸多规定,包括应税交易有偿性要件、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其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评估和调整等,后续制定的实施条例需要通过延续、修改现行相关增值税规则以及引入新的规则作进一步解释。
关键词:增值税法;税收法定原则;中性原则;数字经济;实施条例
7.新时代的增值税立法:税法规范与价值的融合
作者:郭维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力推动了增值税立法。《增值税法》的通过,不仅体现了立法与税制改革的有机融合,更标志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迈上新台阶。《增值税法》通过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既在形式上突破了税种法目的条款的缺失,更在实质上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实现对税收要素条款的引领,包括课税要素条款对规范征管关系的回应,税收优惠条款对高质量发展的回应,税收征管改革对权利保护的回应。可以说增值税立法不仅总结了我国三十年增值税的改革发展史,更是分别从基础理论、实体要件回应了增值税在新时代下的新功能和新要求,从程序要件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增值税征管要求。
关键词:增值税法;立法目的;数字经济;立法技术
【财经法治研究:数字法研究】
8.从限制到调控:人工智能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的转型与重塑
作者: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使用人工智能应用的行为具有高度交互性、私密性、工具性和枢纽性等特点,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我国未成年人模式已经取得的实践成果,在实施效果上依然面临质疑。我国未成年人模式的运行机理包括身份识别、权限设置和家长赋能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限制型特征,面临输入、处理、输出三个层次的信息困境,导致保护要求难以落地。人工智能背景下,需要将未成年人模式进行改造,转向调控型保护模式,即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和成本降低,破除信息困境,从身份识别、风险防范、发展促进、家长赋能四个层次展开系统性重塑,并建构相应的制度保障,实现个性化、精准化、赋能化的未成年人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人工智能;调控型保护
9.数据来源者权利及其实现
——基于数据共生的视角
作者:王年(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来源者权作为“数据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权利,其是否以及如何转化为一项实定法上的权利,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法定在先权益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处理者财产权来源合法的问题,但也忽略了数据本质上是由来源者与处理者共同生成的事实。基于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共生关系,应在承认数据处理者对汇聚多个来源的数据集合享有一般性财产权的基础上,承认和保障数据来源者对数据的公平使用权。数据来源者是对数据生成具有较大贡献而不实际持有数据的主体。数据来源者权包括知情权、访问权、转移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等权能。应采取“相关利益”标准来确定数据来源者权的客体范围,并通过为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第三方数据使用者配置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则来实现数据来源者利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权;数据共生;“数据二十条”;数据产权
10.网络用户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路径改进:基于用户角色定位的理论构想与现实抉择
作者:于楚涵(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互联网行业通行的“网络用户作为消费者”的传统模式,借助“免费数据换免费服务”的交易,将网络用户创造的数据转化为平台独占的资本,剥夺了用户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机会,导致收益分配不公,有碍于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研究层面发展出“网络用户作为劳动者”与“网络用户作为投资者”两种改进路径。前者将数据视作网络用户的劳动成果,根据用户的劳动贡献向其支付报酬,对分配不公进行了有限调整;后者将数据视作网络用户的资本,根据用户的资本贡献向其分享收益,对分配不公进行了充分调整。二者在实现数据要素收益公平分配、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实施的难易程度方面各有利弊,应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以避短扬长。综合运用二者的基本思路是:网络用户普遍有权作为劳动者,以获得劳动所得的方式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只有作出显著数据贡献的网络用户有权作为投资者,以分享投资回报的方式参与分配。
关键词: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分配不公;劳动贡献;资本贡献
【争鸣】
11.“强化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宪法理蕴与制度实现
作者:崔德旗(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强化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决策部署颇具宪理意蕴。宪法上不存在“国有资产”的直接文本表述,但这一概念存在相对应的宪法委托任务和依据,有关条款寓于经济宪法规范体系之中,并发挥了规范功能。由于国有资产的规定依赖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规范内容较少,加之以立法实施宪法的惯性与财政权的强势地位,致使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权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足,相应立法进度迟缓,国有资产流失仍有发生。重视由人大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本质上是因政府此项传统财政事权的改革需要立法赋能与监督贯注,最终目标在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宪法属性。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宪法义务,不宜片面理解该决策部署,应在党的领导下,注重立法、司法与执法共筑的制度性保障功能,与人大监督权优势互补,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塑造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协同机制,以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质效与权威,更好地守护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权;宪法理蕴
12.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
作者:张梓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篇幅冗长、专业术语繁多,相对人没有充分的经济动机阅读格式条款。有限理性与条款提供方的强势经济地位进一步导致相对人不阅读格式条款。根据意思表示的客观解释规则,勾选与点击同意的行为应解释为相对人就可得预期之条款作出承诺。据此,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可以区分为“整体订入”与“个别订入”两个层面。整体订入层面仅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条款的存在,以使可被合理期待的条款成立并生效。为此,格式条款应具有可及性与显著性,并且条款提供方应提示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提示时点原则上为合同订立前,但存在例外。个别订入层面的提示义务应以相对人是否能够实际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尤其应考虑合同的外观,以及格式条款是否偏离了法律规定的默认规则。以勾选与弹窗方式进行提示是否满足提示义务的要求,应区分整体订入与个别订入作不同判断。
关键词:格式条款;异常条款;电子合同;提示义务;说明义务
13.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扩张论
作者:李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76条仅在“文体活动参加者侵权”的范围内适用自甘风险,存在过度限缩。指导性案例第140号和第141号可以证明,《民法典》第1176条不是自甘风险的完全列举,需要对自甘风险继续类型化。具体而言,在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侵权之外,受害人因自身风险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以超越一般公众认知的方式对自己施加风险的、受害人在接受警示后愿意承担该风险的以及加害人参与创造风险但尽到互助义务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即使加害人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因文体活动固有风险致害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如果加害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受害人自我施加风险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警告、预防、管理和救治义务的,也可以适用自甘风险。
关键词:自甘风险;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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