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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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原审存在 “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法律适用严重偏差” 或 “程序违法不可补救” 等情形时,再审法院必须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那么,有哪些具体情形的,再审必须改判或发回重审呢?
一、必须直接改判的 5 类情形:实体错误无补救空间
若原审存在以下实体错误,再审法院无需发回重审,应直接作出新判决,纠正原审偏差: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核心事实
“新证据” 需满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提交,且能直接否定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如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发生)。
(二)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基本事实” 指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事实,若原审对该类事实的认定无证据支撑,或证据与事实存在矛盾,再审必须改判。
(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影响裁判结果
法律适用错误需满足 “与案件性质不符”“责任划分违背法律规定” 或 “适用失效 / 未生效法律” 等情形,且该错误直接导致裁判结果不公。实务中,若法律适用错误不影响裁判结果(如引用法条序号错误但内容正确),无需改判。
(四)原审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内容超出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属于 “超裁”,违反 “不告不理” 原则,再审必须改判。
(五)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责任划分严重失衡
原审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且该错误直接导致责任分配不公(如应判 A 承担主要责任,却判 B 承担全部责任),再审必须纠正。
二、必须发回重审的 3 类情形:程序违法或事实难查
若原审存在以下情形,再审法院无法直接纠正,必须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与事实查清:
(一)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
程序违法需达到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的程度,且再审无法通过补充质证、调查等方式补救,主要包括: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继承纠纷未追加部分继承人);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剥夺当事人答辩权;
4.审判组织不合法(如普通程序用独任制、应回避人员未回避)。
(二)原审未审理基本事实,再审无法查清
原审对基本事实未进行审理(如未组织当事人对关键证据质证),且再审因客观限制(如证人仅能配合原审法院取证、证据存放于原审地)无法核实,需发回重审。若再审可通过补充调查查清事实,不得发回重审。
(三)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质证
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如鉴定报告、关键证人证言)在原审中未经过当事人质证,违反 “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的规则,且该证据直接影响基本事实认定,再审必须发回重审。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精准定位原审错误类型,针对性提交证据,推动再审法院作出纠正性裁判,真正实现权利救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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