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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如何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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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修法精神: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与被收买的妇女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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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修法精神来看,对这类案件应当严格把关。就具体案件而言,确实具有特殊情节的,方可适用。例如,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的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的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对收买人在特定条件下予以从宽处罚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收买人善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对收买人所收买的是妇女还是儿童,在量刑适用上作出了区分。
对于收买儿童犯罪分子,还需要具有“没有虐待行为”以及“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条件,才能按相关规定从轻处罚。这里所说的“没有虐待行为”,是指收买人对被买儿童没有进行打骂、冻饿、禁闭等在精神和肉体上对被害儿童进行摧残的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是指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家属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时,收买人未采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儿童家属的解救工作。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同时善待儿童,不阻碍解救的收买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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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买妇女犯罪分子,需要具有“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条件,才能按照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买妇女被拐卖前的居住地。
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妇女是在外出时遭到拐卖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将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还有的妇女要求到自己的亲友家,这种情况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买妇女自愿留在当地,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有关部门在解救工作中也应注意尊重被买妇女的意愿。对于自愿留在现生活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尊重其本人意愿,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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