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的两个研究人员,代海军(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陈语(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员),在《中国应急管理科学》杂志2025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文章。名字叫作“破局与重构:消防救援体制改革背景下《消防法》修改的关键路径探索”(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可看全文)
核心的观点是:
1、现行《消防法》,传统的“防消结合”制度设计不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综合消防救援需要,给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带来制度障碍;
2、现有的“防”的责任分配链条断裂,削弱了消防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进而形成新的制度盲区。
3、要进一步理顺消防管理体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定位,以及与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分工,衔接好消防安全治理的责任链条,同时健全消防救援队伍履职能力保障的法律措施。
该文章全文一万多字,靠山屯整理了其中建议部分的主要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依法确立消防救援机构的定位
建议将《消防法》第四条有关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围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改。方案一: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颁布,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厘清与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方案二:从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整体考量,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
(二)将“三管三必须”原则写入《消防法》
在修订《消防法》时将“三管三必须”原则写入总则,并采取列举+兜底的形式,对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在《消防法》中增加规定,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厘清消防救援机构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一是厘清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关系。将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等职责仍然保留。
二是厘清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将《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三是厘清与有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依法赋予教育、民政、城市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部分行政处罚权,明确其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消防法》中规定“国家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文物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明确基层属地消防安全职责
建议依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指导、培训和监督职责。探索推进将部分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授权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实施工作。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建设,发挥消防检查的基层末梢作用。
(五)健全消防救援队伍履职能力保障的措施
积极推进《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立法,建议在立法中统筹考虑建立健全包括消防救援人员在内的应急救援队伍职业发展、工资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等制度。同时,鉴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有必要另行制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作为与其配套的特别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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