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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明明没给我足额缴纳社保,我凭什么不能拿经济补偿金?”这是许多劳动者在维权路上的共同困惑。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显示:用人单位只要为员工建立了社保账户,即使未足额缴纳,员工以此为由“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01 案件回顾:一场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争议
徐某是深圳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他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再审申请,广东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徐某的请求。
法院的核心观点是: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保账户,其权益可通过补缴或行政部门强制征缴实现,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的范畴。简单来说,法院认为“没缴”和“没缴足”是两码事,前者是根本性违法,后者是程序性问题,可通过补救措施解决。
02 法律辨析:为什么“未足额缴纳”不等于“未依法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依法”成为争议焦点。广东高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以下逻辑:
“未依法”主要指未建立社保账户。如果公司从未给员工开户,属于根本性侵权,员工可立即主张经济补偿;而未足额缴纳是“量”的问题,非“质”的缺失,社保账户的存在已为员工提供了基础保障。
补缴机制能修复权益缺口。法院强调,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来恢复。例如,员工发现基数不足时,可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而非直接辞职索偿。
司法实践注重“救济可能性”。若公司拒不补缴,员工可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追讨差额,但不能将补缴义务与经济补偿直接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有网友质疑:“未足额缴纳难道不算违法?”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确属违规行为,但司法层面更关注是否具备补救空间。这与偷税漏税后补缴仍要接受行政处罚不同——社保纠纷中,补缴足以恢复个人权益,因此不触发经济补偿。
03 深层思考:工伤、养老待遇到底会不会受影响?
许多劳动者担心:未足额缴纳社保,万一发生工伤或退休,待遇会大打折扣吗?
工伤保险待遇与缴费基数挂钩。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而实践中“本人工资”常参考缴费基数。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员工实际工资较高,则工伤待遇可能受损(如另一名网友所述,其十级伤残补助因基数低而缩水)。
养老金差额需自行追讨。退休后养老金与缴费基数正相关,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养老金降低,员工需另案主张赔偿。
维权重点应是“补缴”而非“辞职”。高院判例提醒劳动者:未足额缴纳时,优先选择行政投诉追缴差额,而非贸然辞职,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04 给劳动者的建议:遇到未足额缴社保,三步走更稳妥
先取证,后沟通: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书面要求公司补缴差额。
行政投诉施压:向社保征收机构(现由税务部门负责)举报,启动强制征缴程序。
司法救济作后盾:若公司拒不补缴,可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但慎用“被迫辞职”条款,除非公司完全未参保。
结语
广东高院2025年的这个判例说明:社保账户的“从无到有”是关键分水岭,而“从少到多”则留给行政手段去调整。劳动者在愤怒之前,不妨先拿起规则的武器,步步为营。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申1239号民事裁定书
引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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