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烟台市委第四巡察组各位领导:
本人宿玉波,莱州市平里店镇西北障村人。2023年初,我在“郑皓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遭受轻伤二级,该案由莱州市平里店镇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主办,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某某负责审查起诉。自侦查至审判阶段,我持续向有关部门实名反映办案民警及承办检察官涉嫌隐瞒证据、怠于监督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客观陈述如下,恳请巡察组在进驻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期间依法核查、督办。
一、反映公安办案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已获内部确认:
1、2023年6—10月,我多次向莱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提交书面材料,指认办案民警李某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诱导证人、选择性记录、隐匿对我有利笔录”等违规情形。
2、2023年11月,督察大队决定重启核查,对证人宿某海、李某军、宿某坤、赵某、赵某波等5人重新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 。
3、2024年初,莱州市公安局召开纪律通报会,对办案民警李某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并予以通报。
4、2024年9月13日,督察大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将重启取证材料正式移交市检察院,文号:莱公(刑)调证字〔2024〕772号。
二、认为承办检察官未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
1、未将公安二次补侦材料随案移送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2024 年 9 月 20 日开庭的(2024)鲁 0683 刑初30号判决书“证据目录”中,未见上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笔录;庭审期间,我未查阅到该部分材料。
2、 对关键证人当面反映的情况未制作笔录、未启动调查。
2024年8月23日,证人宿某坤到市检察院办公室,当面向承办检察官孙某某反映“办案民警曾提示我按固定说法作证”。该次约见无接访登记、无书面回复,孙某某未启动调查程序。
3、 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于2024年6月19日提交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对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取证行为立案监督,也未收到任何审查结论。
三、已提交的信访、监督材料及时间节点
1、2024年6月19日:我向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分管检察官孙某某提交了书面申请书。
2、2025年8月20日,烟台市委第四巡察组进驻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我向巡察组现场递交《情况反映信》。
四、个人诉求
1、请巡察组对“莱公(刑)调证字〔2024〕772 号”材料是否完整归入检察内卷、为何未出现在法院证据目录一事进行专项核查;
2、请调取 2024年 8月23日市检察院孙某某办公室监控及接访记录,核实证人宿某坤反映的“民警诱导作证”线索是否被依法受理;
3、如查证承办检察官存在故意隐匿、销毁或拒不向法院移送依法应当移送的证据材料,请依据《检察官法》第47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建议启动纪律审查并告知我书面结果;
4、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 42 条,请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出具办理情况告知书,保障控告人知情权。
五、声明
1、上述内容均有复印件、音像或证人可供核验,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我深知巡察工作程序严谨、调查需要时间,故仅希望通过公开信形式提醒领导关注,并非催促结论,更无意干扰正常办案秩序;
3、期盼巡察组在适当时候以适当方式向我反馈阶段性进展,以便我及时配合补充材料。
国家反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相信烟台市委第四巡察组一定会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核查本人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此致敬礼!
反映人:宿玉波13156427767
202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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