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对谋杀亲夫的惩罚。
先来看三朝相关律条:
①大元律: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徵烧埋银。 诸因奸杀其本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 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依例结案。
——解读:
若奸夫与奸妇合谋杀害本夫,两人均判处死刑。另向奸夫家属征收烧埋银(丧葬赔偿金),通常为50两。
若奸夫单独谋杀本夫,奸妇未参与谋划且不知情,奸妇可免死刑,但需承担其他刑罚,通常为杖刑、徒刑或流放。
若妻子与奸夫合谋毒害丈夫,没死,奸妇奸夫之罪与谋杀已死相同,均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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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明律: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本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亦有奸妇自以别故杀夫。奸夫实不知情者。奸妇从正律凌迟处死。奸夫但拟奸罪。
——若奸夫与奸妇合谋杀害本夫,奸妇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若奸夫单独谋杀本夫,即使奸妇对此毫不知情,仍需被判处绞刑。
若奸妇以别的原因杀死丈夫,而奸夫确实不知情,奸妇将被判处凌迟处死,奸夫则只被判通奸罪。
③大清律: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 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奸妇自杀其夫,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清同明律。区别是斩监候、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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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比较一下元明清三代谋杀亲夫的判决:
①奸妇与奸夫同谋
元代:奸夫奸妇皆处死+奸夫征烧埋银。
明:奸夫斩,奸妇凌迟。
清:奸夫斩监候,奸妇凌迟。
②奸夫谋杀、奸妇不知情
元代:奸夫处死,奸妇减死(改杖或徒或流)。
明:奸夫斩,奸妇绞。
清:奸夫斩监候,奸妇绞监候。
③奸妇谋杀亲夫、奸夫不知情
元代:奸妇处死,奸夫按通奸罪论处。
明、清:奸妇凌迟,奸夫按通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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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有民事赔偿,杀人者家属要给死者付烧埋银。明清则无。
奸妇是不知情者,元代是减等惩罚。明清则视奸妇为案件诱因,因此仍判奸妇绞刑(绞监候)。
奸夫是不知情者,元、明、清三代都以通奸罪论处。
很显然,元代对奸夫奸妇的惩罚相对平等。明、清则明显加重对奸妇的惩罚,因此,即便不知情也难辞其咎。
但如果性别转换,是奸夫不知情时,则不用受同等牵连。
可见明、清两代夫纲至上、律法对女性愈发严苛。
因为默认女性对丈夫负有绝对的忠诚义务,所以不知情也要受连带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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