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一场被“合格”掩盖的违约
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一批精密仪器,合同明确约定“设备误差率≤0.01%”。货物到港后,经海关法定检验,出具了《检验情况通知单》,确认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A公司遂收货付款。
然而,设备投产三个月后频繁故障,经第三方检测,误差率高达0.05%。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B公司却以**“法定检验已合格”**为由拒绝担责。双方争执不下,A公司最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检测费用。
裁判理由:
法定检验范围不覆盖合同约定
法定检验以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强制性标准为核心,而合同约定的误差率属于商业性能指标,非法定检验内容。B公司混淆了法定检验与合同履约的界限。合同约定效力优先于一般检验标准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当合同约定检验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时,应以合同为准。本案中0.01%误差率系双方明确约定,B公司未达标即构成违约。法定检验合格不豁免违约责任
法定检验合格仅证明货物符合准入条件,不代表完全满足合同特殊要求。B公司以行政检验结论对抗民事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法定检验与合同履约的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进出口贸易中,法定检验是行政监管手段,而合同约定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二者目的不同、标准各异,企业需警惕“检验合格即万事大吉”的认知误区。
关键法律依据
检验标准的适用层级
强制性标准(如安全、环保)→ 必须执行
合同约定标准 → 优先于非强制性标准
无约定时 → 按生产国、国际或商检机构指定标准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合同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从合同约定。
索赔权利的保留
即使法定检验合格,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保留异议证据;
在索赔期内申请复验(进口商品索赔期通常为到货后30日内);
对精密设备等特殊商品,在合同中约定装运前预检验条款。
【合同法律师】风险防控建议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将商业性能指标(如精度、成分、特殊工艺)写入检验条款,例如:“货物需同时通过中国法定检验及合同附件三所列12项性能测试,以测试报告作为付款条件之一。”
双重检验机制
法定检验商品可同步委托商检机构按合同标准实施鉴定业务,取得具有民事证据效力的检验证书;证据链管理
保留第三方检测报告、往来函电、现场视频等,避免因货物质变导致举证困难。
风险提示
法定检验合格仅是货物进出口的“通行证”,而非商事履约的“免责牌”。企业需以合同为矛、以证据为盾,方能避免陷入技术性违约陷阱。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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