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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948字,阅读需耗费8分钟
文 前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为求高效简便,常常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下“双方无共同财产”或“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然而,这一看似“干净利落”的约定,背后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当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财产,还能要回吗?本文针对这一实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一揽子契约,受《民法典》的调整。其效力认定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双方无共同财产”这一约定的效力,并非绝对有效或者无效。其最终效力取决于它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离婚时的财产状况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思。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无任何工资收入、投资收益、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积累,或已将财产消耗殆尽,且双方对此均明知并认可,则该约定有效。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财产问题反悔。
若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无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则该约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能被推翻的具体情形
1、一方故意隐瞒重大财产
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风险。例如,一方在离婚前暗中购置房产、开设证券账户、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隐瞒了大额银行存款、理财等。另一方因不知情,在“财产状况透明”的假象下签订了协议。
2、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困境,导致显失公平
若一方利用对方急于离婚、身心健康不佳、缺乏法律常识等弱势地位,诱使其签订完全放弃财产的协议,导致财产分割结果明显失衡,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例如,一方掌控全部家庭资产,另一方为获得子女抚养权而被迫签下“净身出户”协议。
3、对“共同财产”范围存在重大误解
双方可能因法律认识错误,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误认为是个人财产,从而未纳入分割范围。这种“重大误解”也可能成为撤销协议的理由。如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双方购置的房产等。
三、发现被隐瞒的财产后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尽可能收集财产线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隐匿财产的地址、账号、登记名称。其次,还应该收集隐瞒行为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在离婚时知晓并故意隐瞒该财产的证据。如离婚前后其控制该财产的记录、相关知情人的证言、其收入水平与可见财产明显不符的证明等。最后还需要提供原离婚协议及离婚证,以证明双方曾就财产问题作出过约定。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务必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即便有很多救济措施,实务中仍然困难重重。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律师建议在协商离婚前,应对家庭财产状况有基本了解。提前梳理双方的工资卡、常用银行卡、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公司股权信息等。协议避免使用“无共同财产”、“财产已分割完毕”等模糊表述。既然要分家,就认认真真分得清清楚楚。
建议采用清单式列明,将已分割的每一项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的归属、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逐一写清。最后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上述列明的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若一方隐瞒、转移上述未分割财产,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并要求其承担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并保留沟通记录。
对于财产构成复杂、价值重大或双方信任基础脆弱的离婚,强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咨询甚至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梳理财产、评估方案合法性、起草严谨的协议文本,从根本上规避未来风险。
“双方无共同财产”这短短七个字,绝非一劳永逸的“休止符”。在法律实践中,它更像一个需要审视其真实性的“问号”。对于诚信的夫妻,它是关系的终结;对于心存恶意的一方,它则是侵吞财产的工具。无论是正在面临离婚抉择,还是怀疑自己曾受到蒙蔽,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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