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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金秋九月,第41个教师节如约而至,“以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谱写教育强国建设华章”的时代主题催人奋进。大理市融媒体中心联合市教育体育局推出“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 争做苍洱红烛育人先锋”系列报道,聚焦苍洱大地扎根讲台的教育工作者,讲述他们以匠心守初心、以实干担使命的故事,展现教育家精神在基层教育一线的生动实践,致敬每一位点亮学子未来的“红烛先锋”。
今天推出系列报道之九:《施永丹:以耐心与创新浇灌“叛逆期”花朵》。
青春期教育是一场“温柔的守望”,面对青春期的教育难题,育才中学副校长施永丹带着创新的思维去破解这一难题,耐心做好学生的引导工作,用心浇灌“叛逆期”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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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育才中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学校课程实施,成立“学生健康教育与成长指导中心”,通过组织家校互动活动、家长教育引导以及反馈与持续改进,疏导青春期遇到的压力与困惑,为学生成长保驾护航,赋能教育发展。施永丹的特色心理课程,践行健康第一的理念,教育从“心”开始,培育“健康树”,她用耐心与爱心,做青春岁月的“摆渡人”。
育才中学副校长
施永丹
青春期的教育会面临诸多问题,我们也会尝试一些创新的举措,比如我们会开展青春闯关的主题班会,把青春期的很多问题变成让学生主动去探究的课题,通过学生的调研、访谈,最后进行舞台剧的展演,让他们把被动的说教变成主动的寻找答案。同样我们也设置了“心灵树洞本”,这是我和孩子们心灵沟通的秘密武器,孩子们通过这个本子可以分享他们成长的欢愉,同时也会写下他们的迷茫,我也会及时进行答疑解惑。最后我也会采用成长型思维的评价方式,我们不仅仅只看分数,更侧重孩子的每一点成长,每一点进步,我们去看他们的潜力,他们的每一份付出,去肯定他们的每一点进步,让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能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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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管理中,施永丹每天利用课前、课间、放学的时间,进行“三分钟微观察”,捕捉学生的情绪变化、同学间的微妙互动。发现苗头,利用“十分钟微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疏导,把许多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她还设置“心灵树洞”本,与学生分享成长的欢愉,青春期的迷茫,耐心为学生答疑解惑,建立了和谐的师生关系。
育才中学七年级学生
张申滟
施老师是一个特别温柔又有智慧的老师,她总是能特别细致地观察到我们情绪的变化,然后用“微谈话”“心灵树洞”的那种方式与我们沟通,让我们觉得自己是被理解和尊重的。她还带着我们开展过“青春闯关”的主题班会,还引导着我们自己要主动思考、共同成长。在她的陪伴下,我们感受到的不仅是师长的教导,更多的是一份坚定的支持和温柔的守望。
面对青春期的“反复”和“叛逆”,施永丹认为,教育不是“改造”,而是“唤醒”。她始终相信,耐心是“允许孩子试错”的包容,爱心是“看见孩子独特”的尊重,当我们用孩子的视角看世界,那些所谓的“教育难题”,都会变成“成长的礼物”。
育才中学副校长
施永丹
青春期教育是一场温暖的“双向奔赴”,作为一名老师,要向下扎根,又要向上生长。向下,是倾听、是交流,是帮助;向上,是成长、是托举、是追梦。我愿意做孩子们青春岁月里的“摆渡人”,陪伴他们跨过成长的河流,去奔赴星辰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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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师工作15年来,施永丹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教科室主任8年,2025年9月成为育才中学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她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市区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她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2024年12月被云南省教育厅评为“云南省骨干教师”。
育才中学校长
杨普发
施永丹老师工作中主动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关注语文学科前沿动态和教改趋势,具备广博的文化视野。担任育才中学副校长以来,深入教学一线,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很好地协调教务处、教研组、年级组等各部门的工作,形成教学管理合力。总的来说,施永丹老师各方面表现优秀,成绩显著。希望她继续发挥优势,引领带动育才中学教师团队更好更快成长。
记者:杨辉 吴志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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