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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职务犯罪(尤其是行受贿案件)的查办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不仅聚焦于公职人员本身的违纪违法事实,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常被纳入调查视野。许多家属在面对亲人被留置的突发状况时,往往因焦虑、侥幸心理或法律认知不足,无意中实施了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最终从案件 “关联人” 变为 “涉案人”,面临刑事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家属需警惕的高危行为及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为相关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受贿罪共犯:切勿成为受贿行为的 “协同者”
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核心在于 “共同故意” 与 “共同行为”,即家属需对受贿行为存在主观认知,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其中。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常因 “家庭关联” 被忽视风险。
典型风险行为
参与共谋与分工:与公职人员明确商议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时间或金额,甚至主动承担 “出面收钱”“保管赃款赃物” 等角色,形成 “一人用权、家属收钱” 的配合模式。例如,家属在家中接收行贿人送予的现金、购物卡,事后告知公职人员并共同规划资金用途。
主动教唆或怂恿:通过言语劝说、利益诱惑甚至情感胁迫等方式,促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比如,家属以 “改善家庭经济”“为子女储备资源” 为由,反复劝说公职人员接受请托人的好处。
促成受贿交易:在行贿人与公职人员之间充当 “桥梁”,传递请托事项、沟通利益条件,甚至主动向行贿人暗示 “可通过家属联系公职人员”,直接推动受贿行为达成。
以公职人员名义索贿:未经公职人员明确同意,但以 “领导配偶 / 子女” 身份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承诺 “能让领导帮忙办事”,事后将财物据为己有或与公职人员共享,且公职人员知晓后未及时退还或上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构成需满足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要件。而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家属若与公职人员形成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行为,即符合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标准,需承担与公职人员同等的刑事责任。
二、洗钱罪:警惕 “清洗” 赃款的刑事风险
洗钱罪的核心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且行为人需明知资金来源于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部分家属误以为 “只要不直接收钱,用自己账户走账没关系”,实则已触碰刑事红线。
典型风险行为
提供账户转移赃款:明知资金是公职人员受贿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户提供给公职人员,用于接收、中转赃款,或协助将资金拆分至多个账户,规避监管。例如,将单笔 50 万元赃款分多次转入父母、子女的账户,再逐步提取现金。
通过资产交易 “洗白” 赃款:以受贿资金购买房产、车辆、奢侈品、股票或理财产品,并将资产登记在自己或他人名下,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比如,用赃款全款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谎称 “是父母赠与的购房款”。
虚构交易掩盖真相:与公职人员或行贿人串通,签订虚假的 “借款协议”“买卖合同”“劳务合同” 等,将赃款伪装成 “借款”“货款” 或 “劳务报酬”。例如,家属与行贿人签订虚假的 “装修合同”,实则未提供任何装修服务,仅通过合同走账收受赃款。
长期使用赃款且不申报:明知家庭日常开支(如子女留学费用、高档消费)来源于受贿资金,仍长期使用且未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主动说明,情节严重的可被认定为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的,构成洗钱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避免成为赃款赃物的 “隐匿者”
此罪与洗钱罪的核心区别在于 “上游犯罪范围” 和 “行为方式侧重”——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包括特定重罪,且更侧重 “通过金融手段掩盖资金性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涵盖所有犯罪,行为方式更侧重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等直接处置赃款赃物的行为。家属常因 “帮亲人‘藏东西’是家务事” 的误区触犯此罪。
典型风险行为
窝藏或隐瞒赃款赃物:明知是公职人员受贿所得的现金、金条、珠宝等财物,仍将其藏匿于亲戚家中、出租屋或隐秘场所,甚至编造 “是祖传物品”“朋友寄存” 等理由掩盖真实来源。
协助转移赃物至境外:受公职人员指使,将赃款兑换成外币,或通过 “蚂蚁搬家” 式携带、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或购买境外房产、奢侈品,将赃物转移至境外亲属名下。
变卖或使用赃物: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擅自将受贿所得的车辆、房产、字画等赃物出售给他人,或自行使用、挥霍,导致赃物无法追回。例如,将受贿所得的豪车低价转卖给朋友,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包庇罪:切勿阻碍司法调查的 “帮凶”
包庇罪的核心是 “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家属常因 “护短” 心理,实施销毁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殊不知已从 “情感支持” 变为 “违法包庇”。
典型风险行为
提供虚假证言: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公职人员的受贿事实,或编造虚假情节掩盖真相。例如,明明知道公职人员曾收受某行贿人的财物,却谎称 “从未见过此人”“不清楚相关情况”。
协助逃匿:在公职人员察觉可能被调查后,为其提供藏匿场所(如亲戚家、民宿)、资金或交通工具,帮助其逃避抓捕。例如,为公职人员购买长途汽车票、火车票,让其暂避至外地朋友家中。
销毁或伪造证据:明知是与受贿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收礼清单),仍擅自删除、撕毁、烧毁,或伪造虚假证据(如补签 “借款协议”)误导调查方向。例如,删除公职人员与行贿人之间讨论 “好处费” 的微信聊天记录,或烧毁记载受贿金额的笔记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五、其他关联罪名:警惕 “单独作案” 或 “利用影响力” 的风险
除上述常见罪名外,家属还可能因 “利用公职人员影响力谋利”“为亲友非法牟利” 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此类情形常因 “未直接参与受贿” 被忽视,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此罪的核心是 “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单独谋利”,即家属无需与公职人员形成共谋,只要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可构成犯罪。
典型风险行为
以 “领导配偶 / 子女” 身份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承诺 “能通过领导的关系帮你办事”,但未告知公职人员,事后自行收受财物。
公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请托人的财物,通过公职人员的同事、下属等 “间接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项目审批、职务晋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此罪需满足 “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提供非法便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个要件,家属常作为 “亲友利益的直接受益者” 卷入案件。
典型风险行为
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其所在单位的盈利业务(如工程承包、物资采购)优先交由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友经营,从中获取利益。
协助亲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销售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单位采购商品,导致国家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职务犯罪案件家属的风险防范建议
面对亲人被留置的情况,家属的首要原则是 “保持理性、遵守法律”,避免因不当行为扩大风险。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审慎对待经济行为:不使用、不处置来源不明的资金或财物,不提供个人账户协助转移资金,不通过虚构交易、购买资产等方式 “处理” 可疑财产。若发现家庭财产存在异常,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配合调查但不隐瞒:接到调查通知时,应如实陈述所知事实,不编造虚假证言、不隐瞒关键信息。若对某些情况记忆不清,可如实说明 “记不清”,切勿为 “帮亲人” 而刻意隐瞒或撒谎。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一旦察觉自身可能涉及案件,或对行为的合法性存疑,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在律师指导下配合调查,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触犯刑法。
结语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家属的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法律安全,也可能影响案件的调查方向与最终处理结果。从司法实践来看,家属最易触犯的罪名依次为受贿罪共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其核心诱因多为 “主观明知 + 主动参与 / 协助”。因此,家属需明确:法律不因 “家庭关系” 而豁免责任,唯有坚守法律底线、主动规避风险,才能避免从 “案件关联人” 沦为 “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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