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应预判社会单位若一般违法行为或发生火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必要提醒、协助委托单位履行好消防安全责任,用庸俗的话来说,“同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先来看看推送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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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某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辖区某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处在手动状态,未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
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食堂的物业服务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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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源:天津宁河消防
看完惩戒与教育覆盖性很强的处罚案例,需要的是虚心接受教训。
以下内容与上述典型案例无关,非对案例评论,仅就问题本身的疑问,向朋友们请教:
1、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的问题
如果该单位或服务该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如常见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根据案例公布的简要信息:可燃气体报警器处在手动状态,未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此消防违法行为,也就是常说的控制器应设置“自动”档,而非“手动”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没有责任?
场景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维保时,未及时发现且可燃气体报警器处于手动状态,未当场调整为自动状态,而维保记录栏填写正常,算不算“出具虚假报告”,“出具失实文件”,或“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结果会怎么样?
场景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维保时,已提醒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控制器调整至自动状态,但物业方面未调整;或维保人员当场调整为自动状态后,后续被物业有关人员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调整为手动状态,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维保报告,其记录及相应维保项结论记录为满足维保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会被追责?
2、有关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其中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部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列出15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很容易认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呢?
尚未实施之前,当前消防行政处罚有关罚款类的裁量,仍参照执行《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消防〔2024〕44号文件通知),其中第(九)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情形,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对所服务建筑公共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违法行为明确,其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然,但从典型案例中,没有更多的主观或客观因素可供参考,因此无法判定是否满足“不予”的条件。
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针对此问题,会不会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是直接责任转嫁问题?若发生此类,根据消防〔2024〕44号文件通知,只涉及在所服务的建筑醒目位置未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是否满足“不予”的情形。而在消防〔2025〕39号文件实施之前,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如以上假设场景发生的问题,是否被处行政处罚,答案是肯定的,都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后,算是回到话题的一个回应:
当前消防技术服务生态,责任的划分,尽管在责任追究机制上不断在完善,但从众多公开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方面的典型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层级的监管在责任的认定上,还是是存在一定差别,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言,无论是客观还是主管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应该是只能理性对待。
而在实际从业过程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可能还是需要偏向保守。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社会单位职责所在,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在法律风险提前预判,严格落实从业法规开展活动等方面,可能还是要做足功课,以防因委托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漏洞等因素而导致“责任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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