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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8期】
近日,汝城法院判决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回顾
赔偿判决生效后紧急转移财产。
事件起因于一起民事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欧某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60919.58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然而,欧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欧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欧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不久,便与妻子朱某甲将共有一处二层半房产以488888元的价格转让给妻妹朱某乙,并完成产权过户。欧某至今未支付任何执行款项。
法院认定
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朱某甲与朱某乙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时间节点敏感。三被告虽提供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但无法合理解释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法院指出,该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欧某名下财产减少,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受阻,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同时,该行为亦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警示意义
逃避执行不是出路,主动履行才是正途。
本案中,欧某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未能得逞,反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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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得到履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运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 稿」何波纲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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