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已迁出农村并在外地定居,农村老宅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能否获得分配?
基本案情
老范与其妻子共生育大山、小壮等七个子女,七八十年代,老范夫妇在村里建造有琉璃瓦房和鹅卵石瓦房两处房屋。1995年,老范夫妇搬到武宣县县城居住,大山等6兄弟姐妹也陆续迁出农村,只有小壮留在村里继续居住。老范夫妇在2017年、2018年相继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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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因铁路建设需要,县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通知小壮对两块案涉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拆除,征地拆迁补偿及相关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11月23日,小壮与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琉璃瓦房、鹅卵石瓦房、围墙、杉木大门及水井共获得补偿款合计189498元。
大山等兄弟姐妹6人知道后,认为老宅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七个儿女均享有继承权,老宅的补偿款189498元应由七个儿女平均分配,每人分得27071元。因兄弟姐妹几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大山等6人将小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老范夫妇还在农村生活时,是一家之主,并未按照农村习俗进行分家。老范夫妇搬到武宣县县城居住后,也一直未对琉璃瓦房、石瓦房、围墙和水井进行处分或者分配。老范夫妇生前未立有遗嘱,现在老范夫妇已经去世,琉璃瓦房、石瓦房、石围墙和水井等应作为老范夫妇的遗产。大山等6人作为老范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所得的拆迁补偿款。
考虑到小壮一直在农村居住,对案涉琉璃瓦房、石瓦房、围墙和水井进行管理,并且在2020年对琉璃瓦房和围墙进行修缮,加盖了琉璃瓦,对小壮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先予以扣除,再按七份进行平分。经过评估核实,案涉拆迁项目获得的补偿款是183378元,酌情扣除小壮支出的修缮及必要费用20000元,还剩163378元。除以七份,每人应得23339.71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壮应向大山等6人每人支付拆迁补偿款23339.7元,共计140038.2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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