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场由“代发”引发的专利之争
A公司是“XX出水控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初,A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B园艺馆”的店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该店铺由B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采用“一件代发”模式:消费者下单后,B商行才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货物,并指示供应商直接发货至消费者地址。
A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在B商行店铺下单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物流信息显示,货物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发出,包裹标注“拼多多”字样。A公司遂向发货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商行提出管辖权异议,辩称其住所地在山西汾阳,销售行为实际完成于山西,武汉既非其经营地也非仓储地,不应以第三方发货地作为管辖依据。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B商行的管辖权异议,认定武汉作为第三方发货地构成管辖连结点,案件由发货地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第三方发货行为视为销售者的履行行为
B商行虽未直接发货,但其指示第三方完成交付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延续。第三方作为“工具性主体”,其发货行为应归责于销售者。发货地具有“稳定性”而非“随意性”
与网购收货地(可由买家随意指定)不同,发货地由销售者或其指示的第三方控制,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符合管辖制度防止“随意制造连接点”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销售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查封扣押地。
三、法律分析:第三方发货模式的侵权管辖核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确立了网络销售侵权案件中“一件代发”模式的管辖规则,对权利人维权策略有重要影响:
1. 发货地的法律性质认定
在“指示第三方发货”模式下,销售者与第三方形成委托履行关系。第三方按销售者指令交付货物,其行为视为销售者自身的销售行为延伸,因此发货地等同于销售者的发货地。
俞强律师解析:若第三方独立销售(无销售者指令),发货地则不能归责于销售者。需举证证明销售者与第三方存在“指示-发货”的连续性。
2. 发货地与销售行为的关联性
最高法在同类案件中明确:
储藏地、发货地属于“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连接点;
收货地因买家可任意指定,易被滥用,原则上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3. 对权利人的维权启示
取证关键:
购买侵权产品时,需通过公证留存物流信息(如快递面单的发货地址)、电商平台订单详情及卖家沟通记录,锁定发货地证据链。管辖选择:
优先选择侵权产品发货地、储藏地或销售者主要经营地法院起诉,避免因连接点瑕疵被驳回。
四、风险提示:企业如何规避“一件代发”侵权风险?
1. 销售者
审查货源合法性:
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如商标注册证、专利授权书),保留采购合同及授权文件。建立侵权预警机制:
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立即下架商品,否则可能被认定“明知侵权仍销售”,承担更高赔偿责任。
2. 权利人
动态监控侵权线索:
通过电商平台侵权举报机制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发起批量维权。选择最优管辖法院:
结合发货地、销售者经营地等多连接点,制定诉讼策略以提高维权效率。
结语
网络销售模式迭代催生了新型侵权争议,但最高法通过本案明确:销售者利用第三方规避责任的意图,不影响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权利人需善用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并依托专业化法律工具实现精准打击。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管辖及责任认定。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学术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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