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概念与区别
融资性贸易的类型之一是循环贸易,又被称为“封闭式循环买卖”,是对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买卖交易的统称。这种交易模式的主要目的是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虚增交易量。
例如,A公司作为供货方与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B公司作为购货方与C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本应是相互独立的两套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果转化为金融化视角,可以将C公司视为出借资金方,A公司是融资方。整个货物流转方向为:A→C→B→A;资金流转方向为:C→B→A→C,形成了封闭式循环买卖,不仅为C公司在表面上增加了业务量,获取利润,而且为A公司进行了隐秘的融资。这种循环式的融资性贸易,实质为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货物的意思,且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通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经常“走单、走票、不走货”。
融资性贸易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该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被履行或不能被全部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当发生普通的合同纠纷时,相对人一般通过协商、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定分止争,不会诉诸刑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意思表示,那么这种合同纠纷就与合同诈骗罪产生了相似现象。行为人期望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促进合约的签订,以此来达到谋取高于正常履行合同所得利益的目的,即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谋取不合理的利益。
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相对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来看,合同诈骗的“合同”是合同法领域的子集,该合同必须具有财产流转的特征,具有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破坏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性。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来看,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包括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典型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二、辩护策略
(一)核心在于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以从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和商业目的等方面进行细致分析和举证。例如,当事人可能只是为了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而不是为了侵吞对方财产。可以强调当事人在交易中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努力,以此证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二)向办案机关阐明融资型贸易的本质——贸易为虚,融资为实
辩护时需要详细解释什么是融资性贸易,以及它与普通贸易的区别。要突出其“以贸易之名行融资之实”的本质,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说明这是一种为了规避监管或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新商业模式。通过展示完整的合同链条和资金流转路径,来证明各方都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和预期利益。即使最终交易失败,也是基于商业风险而非诈骗。律师可以引入专家意见或行业惯例,进一步佐证这种交易模式的合理性和普遍性。
(三)详细审查真实的交易过程与资金用途
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合同、账目、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以还原整个交易过程。要详细说明资金的实际用途,证明资金并没有被转移或用于个人挥霍,而是被用于公司经营、偿还债务或继续投资。如果存在部分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可以解释为正常的商业损失,而不是当事人恶意侵占。例如,可以提供项目投资失败、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以此来反驳“非法占有”的指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