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媛媛:从中医发展实务困境到法律规定桎梏,建议重构治理格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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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东汉时期医圣张仲景曾说“习医,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医者以救死扶伤为职,以济民利生为务。本为救人而设,并无中西之分。然长久以来中医发展面临多项法律及制度性障碍和隐性壁垒,严重制约了中医发展的活力和创新潜力。
本文试从司法案例及最新法律动向角度梳理中医实务发展现状与困境,探讨中医发展治理机制的重塑路径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医发展提供效能。
一、中医的概念
中医:中国传统医学的简称,源于上古,用于民间,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同疾病进行斗争的探索与经验,并由此创建了中华医学体系,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相较于近现代西医而言,两者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本质的认识有很大区别,属于不同哲学基点上延伸发展出来的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体系,因此在对待健康和疾病的有关问题的认识方法、治理思路和操作手段等方面也就存在着明显区别。
二、中西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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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和中医的区别不是简单的新旧之别,更不是先进和落后能一言以蔽之的。它们是两种文化、两种哲学的差别。对于二者的立法与管理理应结合其行业特性、发展理念的区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我国现行关于中医、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仅有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两部法律,且这两部法律均未对中医、中药概念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
然有关医疗医药立法毕竟与一般民事立法不同,民事立法中立法者运用自身朴素的生活经验就可以理解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医疗医药法律关系中很多概念和制度都超出了立法者的想象空间。比如《中医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我国立法者自上世纪50年代始即试图推行“中西医结合”理念,拟创造中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实则以“结合”为名,行“中医西化”之实。因为立法者对两种医学本质理解缺乏正确认知,立法中对两种医学、医药的管理措施没有做到精细分割及管理体制的“缺位”与“错位”,造成当今中西药物混杂运用,很多中医传统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传承与创新危机,最终导致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在实务运用中出现各种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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