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
很多人怀揣“网红梦”与传媒公司签约合作
盼着借势出圈
可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
在签约时未认真审阅合同条款
在合作中又违反合同约定
导致需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由AI生成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私自换号引发的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案件。
小洁(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
2023年1月
小洁与某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
约定该公司为小洁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
由公司利用自身资源
为小洁提供相关培训
设备保障和运营推广服务
但在合作协议期内
小洁只能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及账号
进行直播
且不得无故停播
图文无关
但2024年6月后,公司发现小洁暂停使用合同签订的直播账号,私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公司要求小洁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协商未果。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小洁支付违约金64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洁与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小洁未经公司同意,停止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动,并私开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小洁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参考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各自收益情况,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公司前期投入、直播流量、收益分配、双方收入等在案证据,最终,闽侯法院判决解除小洁与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小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
直播行业是新业态,主播与直播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中公司的资源支持与保障义务、直播账号权属与直播时长要求、收益范围与分配比例方式,以及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合同各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共同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啟恒 赵逍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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