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兴起与普及,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便利性大大提升,重要事务也常通过微信沟通。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对微信的过度信赖实施违法活动。近日,江南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引发的诈骗关联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将银行卡出借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被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海鲜市场老板钟某收到一条陌生微信好友申请。添加后,对方自称蓝某,正在某酒店招待单位领导用餐,需采购一批海鲜,要求钟某送货至酒店。钟某迅速备货送达,但蓝某并未付款。次日,蓝某再次通过微信询问钟某是否有东参等高档海鲜。得知钟某无货后,蓝某“热心”推荐了一个名为“某某海味批发零售商”的微信,建议钟某向其拿货再转售给自己。钟某随即与该“批发商”商定货物,对方要求预付一半货款,即36000元。钟某便向蓝某催要前日货款20000元,并要求其预付新订单的一半货款36000元。蓝某随即发来两张显示分别为20000元和36000元的“转账记录”截图。然而,钟某账户并未收到款项。蓝某解释称,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存在两小时延迟。钟某核对截图上的银行卡号无误后,误以为款项已转出,便按“批发商”指示,将36000元货款转入了户名为陈某的指定银行卡。
转账后,钟某既未收到货物,也未收到货款,这才意识到被骗,随即报警。接收货款的银行卡户主陈某因涉嫌参与网络电信诈骗被警方抓获。
经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上游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并协助取现。其银行卡被蓝某等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涉及诈骗被害人钟某资金3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银行卡供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宣判后,陈某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另悉,蓝某等诈骗分子,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追查中。
法官说法
微信加好友要慎重。陌生人忽然加微信好友时,一定要认真确认对方身份,不要随意添加,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
在移动支付时代,骗子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常见套路之一是冒充买家,谎称已向卖家转账,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以“银行延迟到账”为借口,诱骗受害人先行发货或支付钱款。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进行转账交易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社交网络发来的转账截图。发生交易时,务必通过登录银行官方APP、网银,或前往银行ATM机、柜台查询确认款项实际到账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切莫因一时疏忽上当受骗。若发现对方身份或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骗,务必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账号等关键证据,并及时报警,依法维权。同时,切勿为蝇头小利参与任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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