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已经屡见不鲜了,很多业主认为是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对于业主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不妨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案例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因被告陈某未交纳 2021 年至 2023 年的物业费,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自己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拒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保险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但在业主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仅需提供必要协助,对业主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
陈某的物品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案件侦破后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由于陈某物品被盗一案尚未侦破,其财产损失无法确认,且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为其物品被盗的直接侵权方,不能仅依据陈某自述的财产损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陈某支付 2021 年至 2023 年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拒交物业费=违法”
《民法典》第 944 条明确:物业按约提供服务,业主必须交费,不得以 “个人损失” 为由拒交。同时陈某未举证证明物业存在明显失职(如监控长期损坏、保安脱岗),仅凭单次事件无法认定物业违约。
正确维权路径:先破案,再追责。
【法律分析&建议】
(一)物业公司的职责 :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内的义务,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这意味着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主要集中在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管理等工作,其目的是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只要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对于个别业主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如果业主的物品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实际上,家中失窃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物业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而家中失窃导致的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对于业主家中失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物业公司所承担的服务义务和内容的约定。如果物业未能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例如在对外来人员进出的管理上有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可以向物业申请赔偿,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即使业主尚未完全接受到或不需要接受某种特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也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群众安全无小事。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亦是业主最关注的服务内容。作为物业公司,有责任切实履行好管理维护和安保义务,对小区环境卫生做好清洁养护、定期检测维修设施设备、维护区域基本秩序,在小区公共区域布置好监控、建立保安巡逻制度和门卫制度、及时登记随访者信息等,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而业主享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则应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对服务内容、质量不满意,可以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建议,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环境和秩序。
来源:普哲法务官方号
编辑:罗司琪
一审:张海峰
二审:其木格
三审:王帆
转自 锡市额尔敦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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