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则消息: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用实际案例对“子债子还”大声说不。
对于这一点,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案件梗概:2018年,欧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之后,已还款4万元,尚有部分欠款未还。两人签订《还款协议书》,欧某承诺于2023年年底前清偿所有款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老欧因病死亡,未能按时清偿欠款。
于是,赵某多次与欧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小欧沟通其父亲生前所欠借款事宜未果。赵某法院起诉,两人对簿公堂。
庭审中,小欧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老欧遗产的继承。当然也就再担负其相应债务的清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1)赵某与老欧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小欧已提交书面证明,明确其放弃对老欧遗产的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从此以后,父债子还不再天经地义!
不过,大家最关心的是:当初欧某借款而产生的收益,小欧是否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为啥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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