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湖南长沙长郡斑马湖中学的一位学生在“问政湖南”栏目举报称该校部分班级班主任在教室“私装监控”。最新消息证实,当地教育局承认被举报学校确实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且已责令立即拆除设备。
看到这一消息,青锋忍不住要问,班主任为何要在教室“私装监控”?主管部门又岂能仅仅是责令立即拆除设备了事?
从最低层次看班主任在教室“私装监控”这一问题,是否可以猜测,是班主任偷懒,不想付出更多精力陪或者监督学生学习,而改为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学生学习及其他相关活动予以监督。
从法律角度看,在教室“私装监控”,显然已经涉嫌违法。
已经于2025年4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除了明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外,第八条还明确了“旅店业客房、娱乐场所包间;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
尽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学校教室是否可以,或者禁止安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七条更是明确,“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也就是说,条例并没有赋予个人可以在公共场合安装视频监控的权力。因而,被投诉的班主任在教室“私装监控”,显然违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不能仅仅责令班主任在教室私装的监控立即拆除,就可以了事。是否应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不妨一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