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原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阳集团)的董事长韩海因不服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在服刑期间依然向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写信请求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撤销法院作出对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韩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陕西龙头企业快速扩张遭遇资金困难,董事长铤而走险深陷牢狱之灾
据了解,金紫阳集团组建于2005年4月,注册资金1.5亿元,该集团集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和生态养殖于一体的民营企业,并且同时拥有物流、面粉、油脂、淀粉、旅游、购销6家分公司和生态养殖、有机农业、渭滨畜牧3家子公司及今怀缘旗舰连锁店,是陕西省大荔县的龙头企业,总资产曾经超过5亿元,曾被有关部门评为陕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012年5月,金紫阳集团利用仓储和物流优势,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为当地粮食经纪人和农民搭建“公共仓储”,成立“粮食银行”,这种营销方式推进粮食商品化和金融化创新,由农户将粮食就近存入“粮食银行”,“粮食银行”按照基准兑换率折算成对应的成品粮油,以减少农户存储粮食的损失,并整合粮食资源。
后来,金紫阳集团在快速扩张过程中遭遇了经济下行阻力,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开始向民间借贷。此后,企业无力应付高额本息和各种软硬暴力,董事长韩海只能外出躲避,并不断给各级领导发信求救,但于事无补。没想到,后来企业被政府接管进入破产程序,资产遭贱卖。2014年11月8日,韩海及相关人员被以涉嫌骗贷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逮捕。
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陕05刑初114号判决认定金紫阳集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罪行,公司法人兼董事长韩海及多名员工被判刑,其中法人韩海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海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23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当事人不服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被拘期间企业被哄抢、侵占数亿元资产流失
韩海在控告信中称,自己认可其相关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亦认可采取伪造相关身份、交易文件,骗取中国银行渭南分行8000万元贷款和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2.48951亿元的贷款。但是,不认可“上述骗取贷款行为发生时,金紫阳集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没有清偿能力,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
韩海表示,金紫阳集团及韩海等人骗取上述贷款时,金紫阳集团具有清偿能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资金均系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所对外筹集的资金,虽然手段存在违法,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相关贷款,亦不存在挪用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行为,且相关贷款偿还在企业破产前均正常偿还,其行为性质应当为“骗取贷款”,而非“合同诈骗”。
韩海在控告信中称,二审判决生效后,发现生效判决书记载的内容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定罪量刑,均严重脱离客观事实,严重侵害到其本人的合法权益,故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刑申1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韩海的申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金紫阳集团、韩海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和逻辑是金紫阳集团资不抵债、无偿清偿,企业经营靠对外借债维持,在金紫阳集团的经营收入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合同、证明文件进行担保或重复担保,造成相关款项不能追回,即上述骗取贷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金紫阳集团及韩海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韩海认为法院上述认定的事实和逻辑错误,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错误,自己以及金紫阳集团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
韩海在控诉信中表示,金紫阳集团2012年至2014年春季各项业务发展和资产情况,其生产经营效益良好,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亦不存在金紫阳集团营收无法偿还涉案贷款的情况。
另外,韩海陈述其在2014年10月后被刑事拘留期间,金紫阳集团资产被大量人员恶意哄抢、侵占,造成数亿元巨额资产流失的事实。包括公司车辆、办公楼内的明清家具、名人字画、生态养殖的梅花鹿鸵鸟等等。
法院以“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法律专家认为“处罚过重!”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贷款类犯罪中,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好似一对孪生兄弟,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十分接近,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骗取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金紫阳集团和韩海在涉案贷款的过程中,虽然采取了虚构、伪造、假冒等行为,达到骗取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之目的,但无论采取何种“诈骗”的手段,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均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不管是“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而原审法院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的情况下,武断的认定金紫阳集团和韩海对涉案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导致定罪和量刑存在巨大错误,从“骗取贷款罪”变为“合同诈骗罪”,从而将顶格刑期由“最高7年”变为“最高无期”,原审法院错误的罪名认定,导致韩海刑期被严重加重,侵害到韩海的人身权益。
另外,根据媒体报道在2019年底举办的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论证会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付小平表示,本案中的非法集资及合同诈骗,是“老干部遇到新问题”,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弯道超车相比,现有法律存在漏洞,已跟不上发展的需要。韩海办加工厂、办养羊厂的事众人皆知。他可以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而要从国有单位借款或贷款,却必须有财产质押,有央行、国企担保,这个事实从侧面说明了民企融资难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梅慎实强调,韩海积极筹措款项偿还投资人,损失已减少到最小,判无期违反刑罚谦抑性原则。
曾身价数亿企业家狱中喊冤,期待有关部门依法重启调查
韩海,一名曾风光的陕西民营企业家,拥有员工1000余人,企业占地1万余亩,注册资金1.5亿元,总资产曾经超过5亿元,年产值30亿元,年上缴利税3000余万元,被评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没想到一夜之间深陷牢狱之灾,数亿的资产被贱卖8500万元,众多债权人持有的13余亿普通债权彻底归零的惨淡局面。
韩海在服刑期间,一直期待着有关部门对该案能够依法重启调查,调阅相关卷宗和金紫阳集团破产卷宗,深入当地走访,还原事实真相,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刘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