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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
基于前期十余位专家学者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负责人反馈的意见,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针对《指引(草案)》提出五点修改建议,供行业伙伴参考,共同助力政策完善。
目前距离9月19日意见征集截止仅剩2天,请各位伙伴抓紧时间,踊跃提交宝贵建议!
点此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附件指引、起草说明:
以下为具体修改建议及理由说明:
一、优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格式,便于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批准程序
修改建议
建议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最后添加慈善组织内部的决策意见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若有)的批准意见两项内容。
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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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实践中,慈善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回函、复函作为公开募捐方案批准材料的难度大,因为走回函程序往往需要层层审批、领导签字,很多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实际操作太麻烦。由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的可行性较大。但是,很多业务主管单位并不清楚是否有盖章或签字义务,有的业务主管单位甚至表示“没有接到民政部门的明确要求”,因此拒绝盖章同意或持观望态度,造成备案材料迟迟无法齐全和提交。
2. 目前在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基本格式信息中,专门设置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表格,要求填写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审查意见、经办人以及印鉴和日期。对业务主管单位来说,形成了一定的审查经验,可以考虑沿袭这种惯例。
3. 北京市民政部门在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过程中,为了回应业务主管单位反映的回函复函操作繁琐的意见,已经在制度层面增加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制作了配套表格,在表格上预留了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位置。审批通过后盖章比走回函程序更高效。
4. 建议在备案表中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盖章批准的职责,避免地方理解偏差,明确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批准的具体要求,降低慈善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解释成本。具体设置可以先让募捐活动负责人、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然后再请业务主管单位最后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在看到前面所有相关负责人都已经签了字、大家都愿意为这个项目负责的前提下,会更愿意配合签字或盖章。这样设置表格和流程,会让慈善组织更加容易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二、明确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时限,引导业务主管单位参照相关时限办理批准程序
修改建议
建议在备案指引中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时间周期,帮助慈善组织或合作募捐方有清晰的时间预期。建议将“办理流程”第一段修改如下:
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通过“慈善中国”提交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方案内容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民政部门及时一次性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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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流程的“不确定性”是目前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最大的挑战之一。目前备案指引里对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时限要求是“及时”,但对于“及时”的定义,容易各自解读。现实中,有的备案三天就下来了,有的三个月都没动静,导致很多慈善组织在“哪里备案效率高就去哪”的舆论氛围中摇摆,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营善环境。
2. 备案指引中的时限应当尽可能具体,让所有相关主体对备案各流程所需时间有清晰的预期,让慈善组织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收到答复、是否需要调整材料等等。目前备案指引中对慈善组织的时间义务很明确,但对民政部门办理的时间义务并不明确。建议增加“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
3. 备案指引中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一些公开募捐活动可能拖延数月难以执行。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材料躺在桌子上几个月没人处理,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民政部门能够作出十日内予以反馈的积极示范,那么慈善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也会有参考依据。
4. 按照中央提的“为基层减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尽可能减少基层慈善组织的办理审批备案事项的负担,也建议民政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
三、与部门规章衔接,完善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分类
修改建议
建议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的募得款物使用计划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同时,修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注意事项》中“募得款物使用计划”的解释说明,使其与民发〔2016〕189号文相关规定一致。
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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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慈善中国”要求披露的募得款物使用说明,以及备案指引中规定的三类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内容,均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不完全一致,同时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费用分类也不完全一致。这不利于推动慈善数据的口径统一和打通,可能会增加公众理解、外部监督、平台审核和政府部门监管成本及相关舆情风险。
建议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调整备案指引及附件相关内容,以统一口径,降低后续推进成本。
四、明确“募得款物用途”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的一致性
修改建议
建议在《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注意事项》中明确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应当与募得款物用途一致。
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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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审核公开募捐方案的过程中,存在有的慈善组织在第十五项填写募得款物用途时,写了用途A和B,而在第十六项“募得款物使用计划”中又写了C,造成前后不一致。公募平台在审核时经常发生困扰。建议在《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注意事项》中明确两者的一致性,以便公募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内容关联或提示校验。
五、完善受益人填写要求
修改建议
建议完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中的受益人填写要求,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公众倡导类项目留有余地。例如,可以在《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注意事项》(十三)受益人说明中,对环境保护、公众倡导类项目作出特殊说明。
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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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表格中要求填写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但对一些不容易确认受益人范围和预期数量的慈善项目来说,这项内容填写存在难度。例如环境保护类项目、动物保护类项目、公众倡导类项目,受益人/受益对象难以准确预估和确定。对这些类型项目,如果不写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恐难以开展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而无法进行公开募捐。现实中,环境保护类项目、动物保护类项目的捐赠需求旺盛,设计公开募捐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捐赠人的需求。
抓紧时机,
提出修改建议!
反馈方法: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czqy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
期待您的关注和参与!
本文来源于CF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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