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9月16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T金泰,300225)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合计26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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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层不接受非标审计意见,导致年报难产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直至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针对金力泰上述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力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7月1日披露的年报仍为“无法表示意见”
尽管管理层不接受,但公司7月1日披露的2024年年报仍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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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金力泰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为:
(一)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6所述,金力泰公司2024年度通过与芮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西尚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芮贸易有限公司等贸易商(以下简称“相关贸易商”)于每季度初签订采购协议并向相关贸易商转出资金,于每季度末签订采购解除协议由相关贸易商转回资金。通过对金力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贸易商的资金流水、实际采购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查后发现,2024年金力泰公司向相关贸易商转出资金累计9.31亿元,累计转回9.30亿元,相关贸易商预付款项2024年末余额0.1787亿元,年初余额0.6646亿元。
经对上述贸易商资金延伸核查,金力泰公司存在将资金转出至相关贸易商后,相关贸易商又在接近时间点将相近金额转出至非供货主体的异常情形,我们无法识别非供货主体是否为资金占用通道方,金力泰公司资金存在通过资金占用通道方流向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的重大风险。另外,上述资金转出及转回在现金流量表中的上期数以净额列式。我们未能对以上事项进行完整的资金流穿透,以判断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用途、规模及对应余额,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无法判断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科目及金额的准确性。
(二)涉及股权转让款的事项
1.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2024年4月22日,金力泰公司收到石河子怡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怡科”)偿还的金力泰公司首次收购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钛积科技”)股权回购款1.3753亿元。石河子怡科股权回购款由深圳市可上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云启天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汇入金力泰公司,金力泰公司收到股权回购款后将资金转出至前述(一)中相关贸易商处,并由相关贸易商转至北京森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石河子怡科合伙人之一纽福克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由于我们无法对上述石河子怡科股权回购款的两家资金汇入方进行延伸审计,并进行完整的资金流穿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石河子怡科偿还首次股权回购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的真实意图,无法判断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科目和金额的准确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0,财务报表附注十四、3所述,2024年9月,金力泰公司以人民币3.23亿元第二次收购怡钛积科技股权。本次收购交易对手方为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怡科”),交易份额为厦门怡科持有的怡钛积科技34%股权。经资金延伸核查,收购怡钛积股份的资金源自前述(一)中相关贸易商处,厦门怡科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在接近时间点将其中3.07亿元转出,资金流向的主体收款后又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公司,资金流向主体及其他公司与厦门怡科无关联关系,并与前述(一)中相关贸易商的资金通道方有资金往来。我们无法判断资金流向方是否为资金占用通道方,金力泰公司存在将股权交易款通过资金占用通道方流向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的重大风险。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金力泰公司与厦门怡科股权交易的商业实质和真实交易价格,无法判断股权交易款是否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科目和金额的准确性。
三、监管问询函回复曾被公司董事反对
上海证监局曾在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报后,于7月8日向公司发出了监管问询函,要求金力泰对与相关贸易商(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事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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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两次延期后于8月12日披露了问询回复,但曾遭到公司董事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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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金力泰披露公告,公司董事刘锐明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调整,无法继续投入充足时间与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审慎考虑,现正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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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先生、吴纯超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金力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金力泰上述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公司股票不涉及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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