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车主常常难以拒绝,也鲜少去审查确认借车人是否有驾照。然而,当朋友把车借走后,不幸出了交通事故,昔日好友对簿公堂,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简介
张某,刘某两人系好朋友关系,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名下有闲置车辆,后刘某多次向张某借车,但张某未核实刘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便将车辆借给刘某使用。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陈某追偿,后经法院判决,陈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垫付款。事后陈某找到刘某协商赔偿款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其垫付的交通赔偿款。
法院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除非出现驾驶人:
1.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
2 .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
3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若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张某未尽到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注意义务,致使案涉车辆由无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故法院酌定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垫付款10545.14元。
跃达禾说法:
因借用或帮忙等原因驾驶他人机动车辆本是寻常小事,但若无证驾驶或因酒驾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势必给赔偿责任的承担划分带来难题。
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情形,而且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一般也会作为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此时机动车驾驶人无法通过保险分担责任,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切勿心存侥幸,以为一时驾驶无关紧要。道路安全无小事,依法安全、文明驾驶,既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