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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持外祖母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未办产权证的置换房屋《购房合同》权利义务,舅舅以 “遗嘱笔迹虚假、房屋权属不明”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外孙,明确 “自书遗嘱有效,未办证房屋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外孙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外孙持自书遗嘱求继承,舅舅质疑效力
周阳(原告,被继承人陈桂兰外孙,胜诉方)起诉刘建(被告一,陈桂兰之子)、刘敏(被告二,陈桂兰之女,周阳母亲),诉求:1. 判令陈桂兰与甲设计院签订的《购房合同》(所涉 “一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2. 诉讼费由刘建承担。
周阳主张:1. 陈桂兰与丈夫刘建国(1979 年去世)育有刘敏、刘建二子女;周阳系刘敏独子;2. “一号房屋” 系 2013 年陈桂兰以个人财产 “二号房屋” 置换所得,已全款付清购房款,甲设计院出具证明确认归陈桂兰所有,暂未办证;3. 陈桂兰 2015 年、2019 年立自书遗嘱,2023 年录像明确 “一号房屋赠与外孙周阳”;4. 陈桂兰 2023 年 11 月去世,自己在 1 个月内起诉主张权利,视为接受遗赠,应继承合同权利义务。
刘建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2015 年遗书与 2019 年遗嘱笔迹、繁简体、题目均不同,2015 年遗书未逐页签名,2019 年遗嘱未写房号,均属无效;2. “一号房屋” 未办产权证,权属不明,且可能涉及刘建国工龄优惠,不属陈桂兰个人遗产;3. 2019 年遗嘱写 “给刘敏女儿”,周阳系男性,无权主张,请求驳回诉求。
刘敏辩称:同意周阳全部诉讼请求,购房款及装修费均由自己支付,母亲遗嘱及录像均系真实意愿,自己无女儿,“女儿” 系笔误,实际指向周阳。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与录像核心信息:2015 年遗书载明 “13 层 1 号(一号房屋)赠外孙周阳”,有签名及日期;2019 年遗嘱提及 “116 米房屋由刘敏出资购买,给刘敏女儿”,有签名及日期;2023 年录像中陈桂兰明确 “一号房屋给外孙周阳”,神志清晰。
房屋权属证据:“二号房屋” 1993 年由陈桂兰单独购买,仅记载其 36 年工龄,2013 年置换为 “一号房屋”,甲设计院出具《证明》确认 “一号房屋归陈桂兰所有,房款已清,产权证统一办理”,无抵押查封。
举证与鉴定情况:周阳提交遗嘱、录像、甲设计院证明、购房合同;刘建申请笔迹鉴定,但双方均无法提供法院认可的比对样本,鉴定程序未能启动,亦未提交工龄优惠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桂兰 2015 年、2019 年所立自书遗嘱及 2023 年录像是否合法有效?
未办产权证的 “一号房屋” 是否属陈桂兰个人遗产?周阳能否继承合同权利义务?
2. 胜诉关键:遗嘱真实有效,未办证房屋权利可继承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连贯,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 60 日内接受遗赠)。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两份遗嘱均由陈桂兰亲笔书写,有签名及完整日期,2015 年遗书虽未逐页签名,但首尾页签名完整,内容连贯无断裂,符合自书遗嘱核心要求;② 意思表示一致:2015 年遗书明确 “给周阳”,2019 年遗嘱 “给刘敏女儿” 结合 “刘敏无女儿、仅有周阳一子” 的事实,属笔误,2023 年录像进一步佐证 “赠与周阳”,三份材料形成完整意愿链;③ 鉴定不能责任在刘建:刘建质疑笔迹却无法提供有效样本,导致鉴定失败,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采信遗嘱效力。
(2)“一号房屋” 属陈桂兰个人遗产,未办证不影响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含财产性权利)、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分离)。
事实推导:① 个人财产来源清晰:“二号房屋” 系刘建国去世后陈桂兰单独购买,仅用其工龄,置换 “一号房屋” 的房款由刘敏支付但登记在陈桂兰名下,甲设计院证明确认其所有权,属个人遗产;② 未办证不阻却继承:“一号房屋” 虽未办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房款已清,陈桂兰享有的合同权利义务属财产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③ 工龄优惠无依据:刘建称 “涉及刘建国工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周阳已依法接受遗赠,权利主张于法有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事实推导:陈桂兰 2023 年 11 月去世,周阳 2023 年 12 月即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 60 日法定期限,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4)刘建抗辩无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鉴定材料不充分导致鉴定不能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遗嘱无效主张无据:刘建仅以 “笔迹、繁简体差异” 质疑遗嘱,无伪造证据,且老年人书写习惯存在差异属正常,无法推翻遗嘱真实性;② 权属不明抗辩不成立:甲设计院证明、购房合同等已充分证明陈桂兰对房屋的所有权,未办证仅为程序问题,不影响实体权利;③ 笔误可通过上下文纠正:2019 年遗嘱 “刘敏女儿” 结合家庭亲属情况及录像,可明确为 “周阳”,不影响遗赠指向。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桂兰与甲设计院就 “一号房屋” 签订的《购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归原告周阳享有和承担。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主张遗赠(未办证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构建意愿连贯证据链,破解形式争议
若存在多份遗嘱,需确保内容指向一致,结合录像、证人证言等佐证真实意愿,如本案中 “遗书 + 后遗嘱 + 录像” 形成闭环,抵消笔迹差异争议。
夯实房屋权属证据,明确遗产性质
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单位证明等,证明房屋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即使未办证,其合同权利义务仍属遗产,可对抗 “权属不明” 抗辩。
及时主张权利,固定接受遗赠意思
受遗赠人需在被继承人去世后 60 日内通过起诉、公证等方式明确接受遗赠,留存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如诉状、沟通记录),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2. 订立自书遗嘱(遗赠未办证房屋):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细节,减少解读争议
遗嘱中注明房屋 “置换来源、具体位置、面积、购房合同编号”,即使未办证,也可通过合同信息锁定财产,避免 “指向不明” 质疑,如本案中 “13 层 1 号 + 116 米” 与房屋信息完全匹配。
留存笔迹与健康证据,防范鉴定风险
立遗嘱时同步录制书写过程视频,留存日常书信、签名样本,高龄老人可附体检报告证明神志清醒,为后续可能的笔迹鉴定提供有效样本,降低鉴定不能风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的效力核心在于真实意愿与形式核心要件,笔迹差异、未逐页签名等瑕疵可通过辅助证据补正;未办产权证的房屋,其合法的合同权利义务可作为遗产继承,受遗赠人及时主张权利即可获得支持”。
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遗嘱与财产的对应证据;订立遗赠遗嘱时,明确受遗赠人身份及财产细节,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意愿清晰、证据充分。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遗产包括 “财产性权利”,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只要能证明被继承人享有合法的合同权利(如付清房款、产权单位确认),其权利义务即可作为遗产继承。同时,受遗赠人需注意 60 日的权利主张期限,及时行动是保障权益的关键,这是周阳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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