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如轼说
作者:朱德泉
只有当潮水退去,才会发现谁在裸泳。
以“景墙落成至今已有22年之久”,是“鲁迅故里标志性景观”“海内外游客来绍兴的重要打卡地”“鲁迅吸烟的历史事实”为由,鲁迅故里景区选择“硬刚”,拒绝更换“鲁迅夹烟”景墙的建议,一度引发舆论沸沸扬扬,特别是他们“始终坚持尊重鲁迅、尊重历史、尊重艺术,不轻易改变鲁迅故里在广大游客中的既有形象”叙事,更令无数人血脉贲张。
喧嚣过后,理性中追旧迎新,历史的真相令人始料不及。这堵墙,早在2004年,就曾被鲁迅木版画形象设计者李以泰教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所有方鲁迅故里公司等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侵权成立,赔偿损失,登报致歉并拆除景墙。据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词,针对如今被网民质疑的擅自将“室内一缕烟”改为“室外一片烟”,李以泰教授一方当时就质疑:“未经作者同意进行了严重的改劣,亵渎了一份传世名作。把鲁迅吸烟沉思的主题变成了鲁迅是个烟民的主题,严重损害了原作的庄重主题。”
1974年,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李以泰根据鲁迅1928年致韦素园的信中语意,反复研究鲁迅的思想史和该时期的环境和心情,长久酝酿,数易其稿,终于创作出了《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这幅版画作品。
2004年7月,李以泰在中国美院所在地杭州南山路发现用该作品为主视觉的鲁迅故里景墙广告牌,经委托京衡律师事务所查证,相类广告在公交IC卡、高速灯箱、景点门票等均被广泛使用,遂将鲁迅故里公司等八家单位告上法庭。针对当时社会上尤其是绍兴部分群众普遍认为“鲁迅吸烟是历史事实”、“鲁迅家乡用鲁迅形象做宣传天经地义”等观念,李以泰一方明确,景墙采用的是李教授的作品形象,而不是鲁迅本人的肖像、照片。李教授是以木版画艺术创作形式表达鲁迅在特定瞬间的神态和精神世界。针对景墙设计方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作品是与李以泰老师的并列的,而非抄袭”,故里公司提出“面部线条不一致、烟雾不一致、手背骨节纹路不一致、嘴角的画法不一致、眼睛不一致”等抗辩理由,李以泰一方驳斥:“被告改劣的地方只有这三条烟纹的夸大和扩张,以弥补其广告留空的构图。从广告上相对完善了,但对原作则是极大的损害原意。改劣也是明显的侵权。”
图为李以泰教授和京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孔夏雨律师、知识产权部主任兰加余律师参加第二审法庭审理、浙江省高级法院主持调解时(图片来源:京衡律师事务所官网)
此案,被文化部列为“中国文坛八大名案”之一。案件2006年进入二审环节,面对八家被告均否认侵权,李以泰方又追加两家被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此案影响巨大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决定主导庭外调解。2006年3月,在被告承认侵权前提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以泰教授书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5万元;被告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可以有条件地保留树立在鲁迅故里广场的侵权景墙铜雕,但必须在景墙上刻上作者署名指明参考了李以泰教授鲁迅版画作品。
这一结果表明,曾在浙美院附中读书,并长期在浙江美院、美协任职的李以泰教授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做出重大让步。
协议达成后,原告李以泰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这一结果虽然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但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感谢一二审法院基本上明辩了本案的是非。”
“鲁迅夹烟”景墙,到底属于何种性质。李以泰教授曾说:“景墙是个广告,不管是什么形式都是广告。”针对故里公司辩称是“公益广告”,京衡律师认为:“景墙是鲁迅故里的组成部分,就是吸引招揽游客的大幅广告,是名片和标志性建筑,不是孤立的。旅游业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营利产业,说是公益广告也未免太牵强了。哪怕是公益广告,由于是改劣作品,被告也同样构成侵权。”
如今,距离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设计制作鲁迅故里景墙已经过去22年,距离“鲁迅夹烟景墙”侵权风波已经过去20年,《广告法》也经数次修订,公共场合控烟早已成为广泛社会共识。
岁月流转,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有些公德规范、底层逻辑必须坚守。
尊重鲁迅,不要只见烟卷,无视主义;
尊重历史,不要时空错接、臆造场景;
尊重艺术,不要阉割劣改,任性侵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如轼说”
作者:朱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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