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资金回流和大额资金未付款的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虚开的发票16亿元
一供应链公司通过资金回流和大额资金未付款的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虚开的发票16亿元,被追罚超5亿元。
以下是案件详情:
中资国本(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A2XQEY74X):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5室)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1.对于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且资金回流比例达100%或回流及未付款比例已超50%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具体是取得鹰潭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3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共计936份合计发票金额654,862,297.65 元、税额85,132,100.29元、价税合计739,994,397.94 元。
2.对于你公司大额资金未付款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上海**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1份、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0份以及资金回流比例仅36.71%的海南省三亚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5份,共计2223 份、合计发票金额805,371,599.35元、税额104,698,310.09元、价税合计910,069,909.44 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该行为构成偷税。
3.你公司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增值税189,830,410.3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88,128.73 元,属于偷税行为。
(二)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能配合检查,并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条违反税款征收类序号4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189,830,410.3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88,128.73 元处1.5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284,745,615.5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9,932,193.10 元,罚款合计304,677,808.67 元。
因你公司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厦税二稽罚告〔2025〕14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2日
中资国本(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A2XQEY74X):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5室)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取得虚开发票情况及认证抵扣税额情况:
1.你公司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对于资金回流比例达100%或回流及未付款比例已超50%,具体是取得鹰潭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3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共计936份合计发票金额654,862,297.65 元、税额85,132,100.29元、价税合计739,994,397.94 元。
2.你公司大额资金未付款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上海**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1份、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0份以及资金回流比例仅36.71%的海南省三亚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5份,共计2223 份、合计发票金额805,371,599.35元、税额104,698,310.09元、价税合计910,069,909.44 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该行为构成偷税。
你公司2019年合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08 份,合计发票金额1,460,233,897.00元、税额189,830,410.38元、价税合计1,650,064,307.38 元。
你公司已于2019年认证抵扣税额189,830,410.38 元,分别是2019年5月31,501,014.89元、2019年6月50,966,253.10元、2019年7月45,825,436.62元、2019年8月36,390,718.08元、2019年9月25,146,987.69元。
你公司已自行对取得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额23,340,501.48元(2019年6月认证6,706,656.18元、2019年7月认证16,633,845.30元)于所属期2019年9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日期2019年10月1日,上述已进项转出税额转出税额视为已缴,但应自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加收滞纳金。
2019年6月认证取得的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进项税额4,937,549.38元于2020年2月增值税申报表进项转出,述已进项转出税额转出税额视为已缴,但应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3月22日止加收滞纳金。
(二)申报增值税未申报相应附加税费
经查,发现你公司所属期2019年6月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有误,根据金三系统查询的申报明细,当月你公司申报增值税产生应缴增值税4,686,839.06元,但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依据为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0.00元,存在少缴2019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8,078.73元,教育费附加140,605.17元,地方教育附加93,736.78元。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不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89,830,410.38 元,其中2019年5月31,501,014.89元、2019年6月50,966,253.10元、2019年7月45,825,436.62元、2019年8月36,390,718.08元2019年9月25,146,987.69元。
你公司2019年9月已进项税额转出税额23,340,501.48元(2019年6月认证6,706,656.18元、2019年7月认证16,633,845.30元)、2020年2月已进项税额转出2019年6月认证的发票进项税额4,937,549.38元,上述已进项转出税额转出税额视为已缴抵减应补缴税额。
你公司还应补增值税合计161,552,359.52 元,其中2019年5月31,501,014.89元、2019年6月39,322,047.54元、2019年7月24,632,328.56、2019年8月39,835,858.87元、2019年9月23,886,281.09 元、2020年2月2,374,828.57元。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636,743.90 元,分别是2019年5月2,205,071.04 元、2019年6月3,080,622.06 元、2019年7月1,724,263.00元、2019年8月2,788,510.12 元、2019年9月1,672,039.68 元、2020年2月166,238.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教育费附加合计4,987,175.97 元,分别是2019年5月945,030.45元、2019年6月1,320,266.60 元、2019年7月738,969.86 元、2019年8月1,195,075.77 元、2019年9月716,588.43 元、2020年2月71,244.86 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324,783.97 元,分别是2019年5月630,020.30 元、2019年6月880,177.73 元、2019年7月492,646.57 元、2019年8月796,717.18 元、2019年9月477,725.62 元、2020年2月47,496.57 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取得认定为虚开发票及偷税的发票金额合计1,460,233,897.00元属于非法凭证,按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鉴于你公司目前走逃失联,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检查中未能取得你公司完整正确有效的账簿凭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对你公司企业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15%,
按你公司2019年实际营业收入1,499,995,323.57元核定2019年应税所得额224,999,298.54元,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249,824.64 元,已纳3,864.6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6,245,960.04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增值税161,552,359.5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36,743.90 元、企业所得税56,245,960.04 元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2019年6月、2019年7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行为单独加收滞纳金即增值税滞纳金1,272,117.4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89,048.22 元。
(四)综上追征情况: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237,747,023.40 元、单独加收滞纳金1,361,165.62 元。
因你公司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处告〔2025〕2014号 )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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