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创业者的困境与合同僵局
甲(化名)于2024年与乙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用于经营“XX”品牌餐饮店。因经营不善及市场变化,甲在租赁1年后亏损严重,无力继续支付租金,遂向乙公司提出提前退租。乙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甲搬离商铺并返还钥匙,但乙公司拒绝接收房屋,导致商铺空置长达5个月。双方协商无果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甲反诉请求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合理违约责任。
案件焦点:违约方(甲)能否在合同僵局中申请终止合同?终止后是否仍需担责?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终止合同履行:法院支持终止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确认合同自甲搬离并通知乙公司之日终止;
违约责任承担:甲需赔偿乙公司房屋空置损失(扣除已付押金),但乙公司未及时止损导致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
合同僵局的认定:
甲已实际搬离且无继续履约能力,乙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导致房屋长期空置,双方合作基础丧失;
继续履行对甲显失公平(需支付无法使用的房屋租金),且浪费社会资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存在“履行费用过高”或“不适于强制履行”时,违约方可诉请终止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守约方(乙公司)未及时接管房屋、放任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
三、法律分析: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路径与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违约方虽无单方解除权,但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司法程序打破合同僵局。关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法定履行障碍:
- 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承租人停业、搬离);
- 履行费用过高(继续履约成本远超收益);
- 守约方未及时主张权利(如出租人拒收房屋且不另行出租)。
2. 程序合法: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终止,不得自行解除。
3. 责任不免除:合同终止后,违约方仍需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如空置费、重新招租成本),但守约方放任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证据固定:
违约方需留存“无法继续履行”的证据(如停业证明、亏损审计报告);
守约方应及时止损(如收到退租通知后立即接管房屋、寻找新租客)。
责任边界:
违约方:可主张终止合同,但需准备赔偿方案(如押金抵扣、分期赔偿);
守约方:若拒绝协商解除,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被认定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违约方可申请终止合同,但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1条:守约方的减损义务规则。
四、解决方案:企业如何应对租赁合同僵局
事前防范:
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条款”(如提前3个月通知+支付2个月租金作违约金);
明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协商机制(如疫情、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经营)。
事中应对:
违约方: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附解决方案,同步起诉请求终止合同;
守约方:收到退租通知后15日内接管房屋,避免损失扩大。
损失计算:
空置期损失以1-2个月租金为合理范围,超期部分需守约方自证止损努力;
押金可抵扣违约金,但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0%(《民法典》第585条)。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履行情况、证据链条及地方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租赁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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