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未收的百万租金背后,隐藏着三方关系的致命断裂
2023年初,A公司(委托人)委托B公司(受托人)采购一批特种工业设备,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B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约,但实际设备使用权归A公司所有。随后,B公司与C公司(第三人)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将设备租给C公司使用,约定月租金15万元,租期2年。
设备交付后,C公司仅支付首期租金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款项。B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却未向A公司披露与C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截至2024年6月,C公司累计拖欠租金达180万元。A公司得知实情后,直接向C公司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要求其向A公司支付欠款。C公司以“与A公司无合同关系”为由拒付。
致命矛盾点浮出水面:
B公司隐瞒交易风险:未及时向A公司披露C公司违约事实;
C公司拒绝“陌生债权人”:坚称只对合同相对方B公司负责;
A公司面临双重损失:设备使用权失控,资金回流断裂。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判决:C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 隐名代理关系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925条,B公司以自己名义与C公司签约时,虽未披露A公司委托人身份,但设备实际由A公司出资购买并享有收益权,符合隐名代理特征。
2. 委托人介入权合法行使
《民法典》第926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委托人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本案中:
B公司因C公司拖欠租金无法向A公司履行委托合同义务;
A公司已通过书面形式直接向C公司主张权利;
C公司不得以合同相对性抗辩。
3. 程序正当性确认
法院认为,委托人直接起诉第三人无需以受托人先行诉讼为前提,否则将导致循环追索,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法律分析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通道”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合同相对性原则(《民法典》第465条)虽是合同法基石,但在隐名代理中,法律为委托人开辟了直接追索第三人的特殊路径。其法理基础在于: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最终归属于委托人,若因第三人违约导致委托合同目的落空,委托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屏障。”
委托人介入权的三大行权要件
结合本案,俞强律师梳理《民法典》第926条的适用核心:
代理关系真实性
需有书面委托协议、资金流转凭证等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存在合法授权关系(如A公司向B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的银行流水);第三人违约的因果关系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违约直接源于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如C公司拖欠租金导致B公司无法向A公司转付收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受托人需向委托人充分披露第三人信息(如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与C公司的完整合同及履约记录)。
隐名代理中的致命风险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务陷阱——
受托人“两头欺瞒”风险
B公司可能同时向A公司谎称“C公司已付款”,又向C公司承诺“延长账期”,从中截留资金。
应对策略:委托合同中需约定受托人定期披露交易履行情况的义务,并设置违约金条款。第三人“善意抗辩”争议
若C公司举证证明“不知晓A公司存在且不愿与非签约方交易”,则可能阻却介入权(《民法典》第926条第2款)。
应对策略:委托人在交易前可向第三人发送书面告知函,载明实际权利归属(如设备权属证书复印件)。仲裁条款的扩张困境
若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约定争议提交仲裁,委托人介入诉讼可能被驳回。
应对策略:委托协议应要求受托人在对外签约时,同步约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可继承仲裁权利”。
风险提示:合同相对性突破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具体案件应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证据链条及行权路径。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law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关键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925条(隐名代理效力)
《民法典》第926条(委托人介入权与第三人选择权)
《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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