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承诺,让股东无处可逃
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8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A公司账户空空如也。更令B公司震惊的是,A公司竟在诉讼期间悄然注销了工商登记。
调查发现,A公司股东甲、乙在注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白纸黑字写着:“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但当B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甲、乙却矢口否认,声称“公司已注销,债务一笔勾销”。
B公司陷入困境:公司没了,钱向谁要?股东承诺难道只是一纸空文?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追加股东甲、乙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基于三重法律逻辑:
第一,保结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甲、乙在注销登记时作出的“愿意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未经清算注销构成根本违法。
A公司在明知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股东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股东在工商文件中自愿承诺承担责任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某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注销承诺不是护身符,而是责任状”。
02 法律分析
保结承诺的法律性质认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践中大量企业股东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完成工商注销程序就能“金蝉脱壳”。殊不知,其在注销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可能成为债权人追索的利剑。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工商注销文件中的股东承诺书,正是典型的“书面承诺”。
俞强律师指出:这种承诺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保结责任”,其核心在于股东以自身信用为公司遗留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承诺股东即成为法定的债务清偿主体。
未经清算注销的法律风险
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相当于未完成法定的“临终善后”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
股东未经清算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便办理了注销登记,债权人仍可穿透公司面纱直索股东责任
在某传媒公司注销案中,股东因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即注销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27万元债务。法官当庭警示:“注销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执行程序中追加的实操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示,在执行程序中成功追加股东需满足三个要件: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提供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财产调查结果
存在法定追加事由: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一人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等
具有外观明显的责任证据:工商档案中的承诺书、验资报告、清算报告等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对于需要实质审查的情形(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需另行提起诉讼,不能直接追加。但保结承诺因具有书面形式,可直接作为追加依据。
03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注销操作的三条红线
杜绝虚假承诺
在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时,必须如实申报债务情况。某县法院判决的货款纠纷案中,股东因在承诺书中隐瞒8万元债务,被判决全额赔付。履行清算义务
成立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等法定程序缺一不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留存清算证据
完整保存债权人通知凭证、财产清理清单、清算报告等文件。在无锡某传媒公司案中,股东因无法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被判承担全部债务。
债务清理的正确姿势
清偿顺序法定化: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务→股东分配
简易注销需谨慎:仅适用于无债务或已清偿完毕的企业,且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专业【执行律师】介入:对存疑债务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个人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曾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件:某科技公司欠薪37万元后注销,股东在承诺书中保证债务已清偿。
员工申请执行后,俞律师代理员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最终裁定:“股东在注销登记时作出的承诺,构成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承担依据”。此案从申请追加到执行到位仅用时42天,彰显了执行程序追加的效率优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当一纸注销承诺遇上专业的执行律师,公司面纱终将被依法刺破。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均为改编,具体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作决策。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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