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很简单。
这件事的核心,不是一个农妇有没有"辱骂"法官,也不是她应不应该被罚。
这件事的核心,是权力有没有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我们先来看事实。
法院处罚杨宝花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这条法律清清楚楚地写着,适用场景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处罚上限是"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杨宝花在哪里?执行大厅。审判早就结束了。法院罚了多少?10万元。是法定上限的100倍。
一个本该最懂法、最遵守法的地方,作出了一个公然违法、且错得如此离谱的处罚决定。这不是业务不熟,也不是理解偏差。
这是知法犯法。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
一个55岁的农妇,因为觉得判决不公,说了几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的气话。
这几句话,或许冒犯了法官的个人情感,挑战了法官的职业权威。于是,权力被动用了。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为了维护个别人的尊严。法律,在这里成了一根用来惩罚"不听话"的人的棍子,而不是一把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子。
当权力被用来服务于私人的情绪时,它就一定会失控。
法官的尊严是什么?法官的尊严,不是靠15天的拘留和10万元的罚款来维护的。真正的尊严,来自你作出的每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来自你对法律程序的每一次严格遵守,来自民众对你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发自内心的信服。用超乎法律百倍的惩罚去压制一个普通人的质疑,得到的不是尊严,是畏惧。而畏惧,恰恰是尊严的反面。
杨宝花在法院大厅高声喧哗,有错吗?有错。她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是不妥当的。但这种错误,应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评价和处理,有对应的程序和标准。
法院不能因为自己是"受害者",就自己当裁判,还拿起一本完全不适用的法条,对她进行"顶格"甚至"超格"的处罚。
这是权力的错位与滥用。
它展现了一种令人恐惧的权力逻辑:
我不需要对,我只需要你服。
这件事,看似只是一个个案。但它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根基﹣﹣对法律的信任。如果法律可以被执行法律的人如此随意地解释和使用,那么我们普通人,还能指望它来保护谁?
所以,临沂经开区法院必须纠正这个错误的决定。不仅要退还10万元罚款,更应该向当事人道歉,并对作出这个违法决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这不只是为了还杨宝花一个公道。更是为了向所有人证明:
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行。
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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