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非法集资案中犯罪故意的认定
故意犯罪是犯罪的最重要形态,指的是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犯罪的核心要件是犯罪故意,没有故意就没有犯罪。
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犯罪故意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认识内容包括:第一对行为本身或行为内容的认识。通俗讲就是知道自己或者他人实施了某行为。第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就是对行为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第三对行为内容与行为危害结果的关联性的认识。
简单说,认识到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
认识的内容包括哪些?
除了对行为及其结果有认识之外,对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属不属于认识的内容?当然要求,但刑法是被推定明知的,而且通俗讲就是“不知法也不免责”。所以,刑法违法性认识是认识的天然内容,而且是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但有例外,在行为人对刑事违法性缺乏认识影响到决定行为实施与否时,就应当对是否缺乏刑事违法性认识进行审查。
这种情况在法定犯案件中,比较常见。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基层业务员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就应审查。绝大多数情况下,业务员不会明知犯罪而故意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第四条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前述规定本质上是对行为人刑事违法性认识方面的审查规定,如果缺乏刑事违法性认识,“明知”内容就有缺失,也就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即便行为人客观上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S:说一下实践中的遗憾,因为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发生井喷现象,实践中难免会有一概而论、泥沙俱下的情况,相信这种现象会随着精细化、规范化办案的要求而逐渐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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