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在执行程序里,拍卖环节对于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至关重要。而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拍卖参考价的关键依据,其有效期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那么,拍卖已成交但评估报告过期的,结果有效吗?
最高院在《何某栋、福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再次进行拍卖,已超出原处置参考价的有效期范围,不符合“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规定,法院应在重新确定案涉股权的处置参考价后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
本案审查重点是,拍卖案涉股权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处置参考价。
何某栋申诉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是要求执行法院在参考价有效期内尽快启动首次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而非要求执行法院必须在参考价有效期内将标的物拍出或变卖完毕。涉案股权已在参考价有效期内进行一拍,后因法定事由中止二拍。法定中止事由消失后,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2023年3月恢复第二次网络拍卖,并仍以原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符合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参考价的功能在于辅助确定拍卖保留价,避免因拍卖保留价过低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而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是根据对首次拍卖的保留价的竞价情况决定,不是根据参考价再次确定。恢复拍卖是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不应因参考价超过有效期而无效。
三、本案恢复拍卖已经成交,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拍卖的事由。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需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并最晚在超过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六个月内完成本轮拍卖、变卖的竞价程序,否则应重新确定处置参考价。
本案中,保定中院于2020年4月21日进行一拍拍卖,符合“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规定,但是至2023年4月10日再次进行拍卖,已超出原处置参考价的有效期范围,不符合“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规定。
河北高院要求保定中院在重新确定案涉股权的处置参考价后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院据此了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二次拍卖如果不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相关延续使用的条件,即便拍卖已成交,也会认定拍卖结果无效,需重新评估后再进行拍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