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役军人建议,为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国家应该专门设立侮辱、殴打退役军人罪,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的。
提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旨在最大程度上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此建议却存在着诸多挑战。
一是对法律平等原则的挑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某一特定群体设立单独的侮辱、伤害罪名,会打破法律的平等性,有违公平。
二是现行法律体系足以覆盖退役军人群体。
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成为社会普通公民,自然受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保障与规制,任何侮辱、殴打他人的行为都受到法律惩处。
对于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可根据伤害程度,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无须再专门针对退役军人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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