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平衡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正常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
网友咨询:
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
彭咏梅律师解答:
(一)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负有保障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那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彭咏梅律师补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彭咏梅律师
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及审核合同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宜,现任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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