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园内玩耍,本是再平常不过的场景。可谁能想到,一场简单的“踢雨伞”游戏,却让同学右眼受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赔偿责任的法律纠纷。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广大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各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姜某与杨某是弋江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放学后,姜某在学校花坛捡到一把废弃雨伞,便踢着玩。杨某看到后也想参与,姜某便将雨伞交给了他。然而,杨某在踢雨伞时,不慎将其踢飞戳到姜某右眼,导致姜某右眼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索赔无果,姜某将杨某及其母亲刘某、弋江区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被告杨某及其母亲认为,姜某受伤系共同游戏所致,杨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学校管理疏漏才是主因;学校则辩称已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杨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踢雨伞行为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理解能力,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杨某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刘某承担。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却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具有安全隐患的废旧雨伞,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弋江区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该校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该部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科普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1.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杨某踢雨伞的行为直接导致姜某受伤,存在过错,所以需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过错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指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姜某参与踢雨伞游戏,对自身可能面临的危险有一定认知,其自身行为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减轻了杨某和学校的赔偿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通常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在实施一些民事行为时,其认知和判断能力相对有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
4.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里,学校未能及时清理废弃雨伞,对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排查和消除的义务,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学校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校园侵权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对于家长而言,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正确认识行为的危险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即便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家长的监护职责也不能完全免除。对于学校来说,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职责,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只有家长和学校共同努力,才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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