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圈,特别对于刑事案件,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呼吁,那就是主张庭审要细致化、实质化。凡是涉案的证据,都是公诉人一一举证,在法庭上一一质证;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不能动辄分案审理,要尽量合并审理,以保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判决结果不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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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呼吁对应的是,很多律师反映的,庭审只是走过场,为了节省时间,很多证据公诉人都是打包举证,法官也让辩护律师一并质证,律师发言遭遇法官以庭审时间为由,催促加快法院等情况,由此发生了更多因为分案、举证、辩护时间保障等问题,律师公开发文求助的事件。
近些年,不知道是不是对于这样呼吁的回应,陆续出现了很多刑事案件通知需要开庭几个月的庭审通知。律师不是嫌庭审中发言时间不够吗?几个月的时间,可以充分地保障律师发言了。
不过,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案件,动辄几百本上千本的案卷,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开庭审理完毕的问题。网上,不时的有律师晒出,自己的案子被法院通知,需要连续开庭三个月,律师需要随时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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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里,不少律师叹息,什么样的律师,能经得起三个月只办一个案子?家属委托的还好说,律师的开支有所保障,那些按件数计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如何应对这三个月的“陪跑”?更多的网友惊呼,这一个案子需要开庭半年三个月的,辩护律师还能干别的业务吗?要是外地律师的话,开庭费用又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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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三个月,已经令人感觉不可思议了,还有需要连续开庭六个月的呢。以前只是从新闻里听过,外国的某个案件,怎么可以审理周期延续几年没有结果,只是一次庭审过后又传来了再一次的庭审的新闻,可也没听说一个案子可以联系开庭几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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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这个规定,光是开庭就需要几个月的案子,肯定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最高法批准延长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很多案件都存在最高法院批准延长不止一次的情况。
不过,也有律师提出,庭审的实质化、细致化,并不是开庭时间足够长就可以代表的,关键还是要回归通过庭审,要做到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涉案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观点的目的,不能留有程序或事实上的错误,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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