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企业经营困难安排员工待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待岗”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企业安排员工待岗怎样才合法?待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01、待岗合法性要件
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待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务可知,判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是否具备合法性,应从以下几点予以考察:
(1)是否有正当、客观、合理的因素作为安排待岗依据。如,企业确实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无法安排员工正常到岗工作等。
(2)待岗对象的选择确定是否具备客观合理的标准且公示,并经民主程序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对特定人员有针对性、惩罚性地安排待岗。
(3)制定待岗方案(人员、期限、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等)是否合理,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是否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4)待岗方案涉及待岗员工切身利益的,是否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
如果待岗安排缺乏客观合理依据,待岗方案缺乏公平合理性,程序不当或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显著损害,那么这种安排很可能被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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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待岗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践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安排员工待岗,期间员工都没有提供劳动,因此公司在待岗第一个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全额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有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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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各地生活费标准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6)《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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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10)《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工待岗期间员工收入大幅降低,可能引发群体争议,企业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用工风险管控应该提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进行约定,在制定待岗方案时才能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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