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那么,如果刑事判决仅认定原一审审判人员受贿的,能否申请再审?
最高院在《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一审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受贿,虽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但若无证据证明二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刑事判决不属于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的证据,不构成法定再审事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
宏森玻璃公司提交了(2020)皖05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作为新的证据,该判决认定本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汪智在一审审理中收取泰业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洋贿赂,判决该审判人员犯受贿罪,对其处以刑罚。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现无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该刑事判决不属于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的证据。
宏森玻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审判人员被认定受贿的,即使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能构成法定再审事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