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进行过上百笔转账。经核算,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尚欠王某4万余元并承诺了还款时间。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双方之间不具有借贷合意,且欠条系受王某胁迫而出具为由拒绝偿还该款项,王某遂将刘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刘某辩称其出具涉案欠条系出于维护双方男女朋友关系的目的,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明确知悉出具欠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转账流水,王某向刘某的转账数额明显大于刘某向王某的转账数额。结合王某提交的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资料,可知刘某对涉案款项是予以认可的。因此能够认定涉案4万余元欠款系双方对经济往来差额的结算,并经双方协商将相应欠款转化为借款,涉案欠条的出具系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刘某辩称王某以胁迫方式让其出具相应欠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亦与其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悖。故,对刘某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因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按照欠条约定金额和时间向王某偿还该款项。
法官后语
实践中,情侣之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具有多样性,可能包含赠与、共同消费支出、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确立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基于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认定情侣间就争议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由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资金往来时常缺乏明确约定,事后一方出具的欠条便成为证明借贷合意的关键证据。法院通常认为,除非出具欠条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条的出具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确知悉出具欠条行为会引发的法律后果并为之负责。其次,关于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明,转账记录是最为有力的证据,尤其是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方式,能够清晰展示资金流转轨迹。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而若其已提供了真实可信的欠条,则应由主张欠条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提供有效反驳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关系双方在体验美好情感的同时,也要保持财产理性。如双方有大额资金往来,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性强的方式进行交付,并备注好款项性质。除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否则不要轻易出具借条。而一旦因借贷出具欠条,则应当恪守承诺,诚信履行。如此,即便感情无法走到最后,也能好聚好散,避免对簿公堂的尴尬与伤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人名均采用化名)
供稿:王迪迪
编辑:张 瑶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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