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上的指标异常,投保时到底该不该说?说了怕被拒保,不说怕未来被拒赔。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身为保险从业人员的李先生在给自己投保时,投保单“健康告知资料”一栏中,没有如实填写,未能得到理赔。
李先生自2024年1月起在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从事销售业务。之后他为自己向A公司在线投保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交纳首年度保险费1350元。
在投保单“健康告知资料”一栏中,有一项对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是否做过肿瘤标志物、病理活检或X射线、钼靶、CT等影像学检查并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询问,李先生对此勾选“否”并签名确认。
同年12月,李先生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患恶性肿瘤。医院出具的“入院情况”显示,其曾因体检发现某身体指标异常增高3年多,此前病理检查未发现明确恶性病变。
2025年2月,李先生向A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过了几天,公司向他发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我们调查发现你前两年做过肿瘤标志物检查且发现有异常,但在投保时你没有如实告知,因此我们不能向你理赔重疾保险金。”A公司同时还提出解除与李先生的保险合同,并向他全额退还了保费。
“两年前我虽然做过肿瘤标志物检查,但当时没有发现癌细胞,医生也没开药,所以我不认为是异常情况。”因与A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诉至姑苏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谷振龙经过审查发现,李先生分别于2021年8月、2023年3月因体检指标异常住院治疗,虽然两次病理检查均未发现恶性病变,但其相关身体指标一直处于异常增高状态,且在2023年的出院记录中写有“可疑恶性肿瘤观察”“必要时复查”等表述。
“从李先生两次主动住院并进行病理检查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对自身因身体指标异常升高而存在较高恶性肿瘤风险,有着比较清晰的认知。”谷振龙表示。
考虑到李先生在2024年投保时已是A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实际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法院认为,对于“健康告知资料”中的询问事项,李先生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理应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自身的体检及住院检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李先生在相关询问事项中否认身体真实情况,应认定其因存在重大过失而未履行法律及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对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李先生明确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其已支付的保费予以支持,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