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酒驾违法”已成为社会共识,“隔夜酒驾”的安全风险也反复被强调,但仍有驾驶员心存侥幸,接连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名驾驶员在前一晚因准驾不符被查后,次日又因“隔夜酒驾”再次被查,其漠视法律的行为令人警醒。
9月2日上午,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在214 国道西澜线开展路面秩序整治。9时4分许,执勤民警发现一辆小型客车向执勤点驶来,行驶轨迹略显异常,遂立即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经初步判断,驾驶员李某某存在涉酒驾驶嫌疑,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标准。
更令人震惊的是,该驾驶员李某某在前一日晚8时55分许,才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南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处,前一次违法处理尚未办结,他竟再次违法上路。
面对民警询问,驾驶人李某某坦言,前一晚曾饮酒,自以为经过一夜代谢,体内酒精已完全消散,不会影响驾驶安全,便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他却忽视了关键事实:即使隔夜,未完全消散的酒精仍会干扰判断力与操作灵敏度,一旦引发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危及自身与他人生命。
目前,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已被南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合并处罚。
准驾相符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驾驶特定类型机动车必须取得对应的驾驶资格,这是保障道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切勿心存侥幸“钻空子”,试图以“概念混淆”规避监管,违法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隔夜酒”≠“安全酒”:饮酒后需预留充足代谢时间,且不存在固定的“安全醒酒时长”。驾驶人应摒弃“自我感觉良好”的判断误区,务必确认体内酒精完全代谢后再驾车,避免因“隔夜酒”引发事故。
侥幸心理是安全的最大隐患: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当遵守法律法规,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坚决杜绝“一次违法没关系”的侥幸心态,自觉做到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供稿|罗恒达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是所有驾驶人的共识
但还有一种情况
往往被忽略“隔夜醉”
部分人认为
晚上喝了酒
只需睡一觉
次日就可以驾车上路
实则不然
近日
南涧县两名驾驶人因受邀参加婚礼
席间接连饮酒
正是这几杯看似添喜的“好酒”
最终让二人因酒驾栽了跟头
喜客赴宴贪杯 终被“好酒”拿下
8月20日,大理州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镇中队在215国道马宁线宝华镇辖区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当日10时34分许,执勤民警在现场对一辆小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散发着一股酒味儿,驾驶员似有酒驾嫌疑,遂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发现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竟然高达17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标准,随即民警带领其到医院进行抽血进一步检测化验。
询问得知,该驾驶人因前一天参加亲友的婚礼,高兴所以多喝了几杯,由于次日要外出办事,他以为隔了一夜第二天就没有酒精,便驾车出行,没承想刚好被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还吹出了醉驾。
最终结果显示,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178.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喜客续宴贪杯 次日驾车上路痛“领”失格
同样因赴喜宴饮酒酿错——8月21日上午,大理州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镇中队,正在县城区金龙路南公园路段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10时许,执勤民警对一辆营运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察觉驾驶员身上有酒气,存在酒驾嫌疑,当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达51mg/100ml,已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标准。
经民警询问得知,该驾驶员前一天刚参加完好友婚礼,婚宴结束后回到家中,又邀约几位好友续宴饮酒。次日因需外出,他心存侥幸,觉得“隔了一晚酒气该散了”,便不顾风险驾车上路,没成想刚上路就被执勤民警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总认为第二天不会有事
总认为酒会“醒”
可是酒精检测不会骗人
关于“隔夜酒”的知识
什么是“隔夜酒“驾车
“ 隔夜酒 ” 驾车就是驾驶员前天夜里或凌晨大肆喝酒导致第二天体内酒精没代谢干净,此时开车也可能属于酒驾,甚至会出现醉驾。隔夜酒消除的时间与个人体质以及喝了多少酒都有关系。
交警提示
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驾驶人在当天要驾车出行,建议在前一天晚上不要喝酒,并保证充分的睡眠时间。即使距离饮酒的时间较长,但只要体内酒精含量仍然较多时,一样会影响驾驶安全。酒驾认定的标准“不看时间,看含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是以驾驶人身体内所含有的酒精含量数值是否达到20mg/100ml及以上。
严查酒驾
是为了群众出行安全
所以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谨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供稿|杨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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