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1-1-347-001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他人承包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盗挖黑土 破坏耕作层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有在吉林省梨树县某村他人承包的耕地(系永久基本农田)内盗挖黑土出售。经鉴定,刘某有采挖土地面积约4616.73平方米(折合约6.93亩),导致黑土地耕作层全部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有关部门勘测,黑土采出量3432立方米。刘某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后,刘某有的家属代其平整修复案涉土地,并取得耕地承包人的谅解。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吉032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他人耕地内盗挖黑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形成过程漫长,一旦遭
受破坏,极难治理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该罪的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他人承包的耕地中盗挖黑土出售,采挖土地面积约6.93亩,应当认定为改变案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黑土地资源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外,结合勘验笔录等证据,案涉黑土不属于矿产资源,故刘某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刘某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涉案土地修复完毕等可以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在他人承包的耕地内盗挖黑土出售,破坏黑土地耕作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5条、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3条
一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3)吉032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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