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中为了最大程度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需要我们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保持高度一致性,例如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等都需要保持一致的要求和内容。
网友咨询: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荣文举律师解答: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确需变更合同时,应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若招标文件约定可调价,承包人可依据价格指数调整价款,无需另行签订协议。涉及重大变更的,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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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文举律师补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于必须要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也随之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荣文举律师
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专注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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