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击毙!”
近日,河南郑州,一工地附近停着一辆单臂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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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一男子爬进驾驶室。之后该挖掘机的机械臂开始“原地画圈”,钻头和地面擦出一连串的火花。
一名工人上前询问并制止,却被机械臂击中身亡。之后多台车辆被机械臂击中,损毁严重。
民警到场,在多方制止肇事男子无果后,开枪将男子击毙。
1.先说该男子的行为性质
如果他没有被击毙的话,涉嫌犯罪基本是跑不了了。根据曝光的视频以及相关新闻报道来看,他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造成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该男子死亡后的责任追究
如果该男子还活着,面临的显然是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他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就已经死亡了,自然也就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即便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侦查期间死亡的话,公安机关也需要撤销案件。
但是,他并不能逃脱民事责任。
由于他的行为造成了一名被害人死亡,还造成了许多车辆损失。相应的损失应当由他的遗产,首先进行赔偿的。
只有赔偿完了以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财产,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3.死亡的工人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如果不幸死亡的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考虑去制止该男子,却不幸死亡,那他就属于工伤了。
除去上述侵权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工亡赔偿。这部分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但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话,要由公司支付。
如果该工人只是临时受雇佣的,而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话,那是得不了得不到工伤赔偿的,但是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被害人可以得到伤害双份赔偿吗?
当然可以了!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构成双重身份,第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第二是工伤事故中的死亡员工。
基于第1种身份,其可以要求开挖掘机转圈的男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这主要就是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了。
基于第2种身份,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工亡责任。当然,丧葬费不能重复主张。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是可以得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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