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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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导致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那么,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有多个施工主体,如何判定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
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判定实际施工人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施工主体的实质性投入
实际施工行为的考察重点在于施工主体是否进行了实质性投入,这包括对人工、资金、材料等资源的投入,并承担相应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1) 最高法民申 2015 号案件裁判中认为,张德银提供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设计资料、施工日志,设备租赁、材料供应、劳务分包各类合同,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流水,工程费用零星支出账册,因施工融资借款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等证据,可证明其对工程进行了实质性投入,具备实际施工人的特征。
若施工主体仅参与部分辅助性工作,未进行主要的人工、资金、材料投入,一般难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比如,某施工班组仅负责按照他人安排进行简单的劳务作业,材料采购、大型设备租赁等关键施工投入均由其他主体负责,该施工班组通常不应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对工程施工的组织与管理
实际施工人通常对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包括组织施工人员、安排施工进度、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等。若施工主体只是听从他人指挥,被动参与施工,缺乏对工程施工的自主组织与管理,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可能性较低。
(三)工程结算与收款情况
实际施工人通常会参与工程结算,并直接或间接收取工程款,但代收工程款除外。
(四)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关系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若施工主体与上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证据证明其为企业员工,那么该施工主体可能是代表企业履行职务,而非实际施工人。
周军律师提醒,实践中,项目部、施工班组等,由于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不能被视为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人员、项目总经理等因缺乏独立的施工权限,也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定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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