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6年至2021年,一法官利用担任某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等职务的职权便利,以及对当事人和律师的职权影响力,长期与多名律师“勾结”,向7名律师介绍案源20件,从律师代理费中提取30%-50%不等的介绍费共计78.6万元。
检察院指控认为,法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律师介绍案源,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该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不过,网上只能查到起诉的信息,不能查到判决信息。因此,检察院指控的上述案情,法官利用职权便利为律师介绍案源,期间收取介绍费,究竟法院认为构成不构成受贿罪,我们无从得知。但是,从检察院指控情况看,至少检察院是认为构成了,足见该类行为的严重性。
对于法官为律师介绍案源进而收取好处费,在理论界和司法案例中,是存在争议的。有观点认为,法官只是向律师介绍了案源,虽然收取了介绍费,但只是构成违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法官向律师介绍案源,必然利用利用到了自身的职权便利,而且会给当事人造成法官跟律师勾结的心理暗示,只要金额足够的话,妥妥的构成受贿罪。
2016年10月18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原某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某某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针对黄某某推荐李某担任一公司法律顾问,收受李某感谢费1万元的行为。经查,从在案的证据来看,均不能证明黄某某推荐法律顾问的行为与其职务有关,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公司领导与黄某某认识,就想通过他找一个尽职尽责的好律师。不能排除公司只是想通过从事法律行业多年的黄某某介绍一位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做法律顾问的可能。因此,公诉人指控黄某某收受李某1万元属于受贿,证据不足。
不过,在2022年9月27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原原武汉市某区法院党组原副书记副院长陈某某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2009年,陈某某在办理一执行案件时,介绍广西一律师朱某担任一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朱某索要了290万元;2018年至2019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律师涂某才介绍案源,收受涂某才2万元,均被判决认定构成了受贿情节。
以上司法案例可见,法官向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是否构成受贿罪,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权。如果只是亲朋好友征求法官的意见来推荐律师,则不构成受贿罪,可如果是利用职权获得的案件信息,或是自己经办案件的当事人而推荐律师,则会构成受贿罪。
不知道,上述检察院起诉书中的法官向7名律师介绍案源,属于哪种情况。也不知道,现在的定罪标准还是不是执行上述的司法标准?
事实上,根据《法官法》的职业操守,身为法官,无论是亲朋友好,还是利害关系人,无论免费还是有偿,都是不能出具推荐律师的意见的。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中,明确严禁法官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因为,保持法官跟律师之间的清正关系,避免社会人士陷入法官跟律师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合理怀疑,法官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不管是基于什么目的,本身就有违自己职业的中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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