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段持续四十三年的漫长过程,年近七旬的刘卫民老人,手握多份法律文书与通知文件,却至今未能恢复原本应有的编制身份。
当年的风波
1983年7月下旬,刘卫民从吉林农业大学毕业。当时国家对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他被分至吉林省农牧厅莲花泡机械化农场。7月20日,在发放“派遣证”的当天,因对分配地区及当时存在的不正之风感到不满,刘卫民情绪激动持刀与分配负责人发生冲突,要求其必须出席派遣会议。两人在房间内僵持,后经师生劝解,事件逐渐平息。
受时代背景影响,刘卫民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吉林农业大学也据此作出处理,撤销其学位证和毕业证。正是这一系列处理,让刘卫民踏上了四十三年的申诉之路。
纠正与反复申诉
在刘卫民服刑期间,其本人和家属不断申诉。1985年,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案件发回重审。下级法院重审后仍维持原罪名,但改判为缓刑三年。改判半年后,1986年,吉林省主管领导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议明确:“缓刑期间保留公职。学生公职即学籍,毕业生公职为分配的工作单位,应承认其学历并安排工作。”刘卫民于1983年7月15日已获毕业证和学位证,依该决定理应保留原有职级。但吉林农业大学仍坚持对刘卫民的学籍处理决定。经多方协调,校方最终出具了一份学历证明。
此时工作安置出现分歧。上级单位建议刘卫民可自行联系单位,并由政府协助落实。最终他在某酱菜厂参加工作,省信访办等部门为其办理了“复职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手续,属企业编制。在此期间,刘卫民仍处于缓刑期,需每月向上级汇报表现,每三个月向派出所汇报。但他始终没有停止申诉。
1994年,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宣告刘卫民无罪。他要求返回原分配单位工作,但吉林农业大学仍拒绝撤销之前的学籍处理。
刘卫民持续申诉,1996年他赴北京反映问题。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处理意见和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王某的批示下,吉林省劳动厅和信访办联合下发《关于刘卫民同志工龄工资的处理意见》的红头文件。直至2003年10月20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在(吉信复字2003)6号答复中称“开除学籍不属错案”。然而同年12月8日,原审法院公开发文承认对刘卫民错判羁押,并补偿19个月工资共计1095.50元。
2006年,刘卫民再次因学籍处分未撤销向省教育厅提出上诉。因当时学籍条例未涵盖毕业生情形,农大最终发文撤销处分,承认其“两证”有效,但对恢复原行政编制身份仍未明确。
多次反复,问题仍未解决
2009年,刘卫民继续信访。省教育厅下发“复查申请不再受理”的通知,认为其问题已于2003年处理完毕,“未有新的事实与证据,可以不再受理”。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信访政策出台于2003年10月,而就在同年12月,区法院已承认错判;2006年,农大也正式撤销处分并下发两证文件。各单位回应存在不一致,导致刘卫民的身份恢复问题在程序上空转、迟迟未解。
2025年,刘卫民与巡视组取得联系,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据“新事实与证据”(法院改判和农大撤销处分)及联席会议文件,恢复其原行政编制待遇并提出补偿。但回复称“已处理问题不予重复受理”,未对其诉求作出正面回应。
目前,刘卫民已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诉三个月,要求补偿企业编与机关事业编之间的工资差额五十万元,恢复原职级身份,享受机关事业编退休待遇。其申诉材料目前仍处于待处理状态,提交数月未获答复。
四十三年坚持申诉,刘卫民老人能否要回自己的“身份”?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给出正面回应,还当事人以公道,切实推动诉求解决,并对相关单位办理过程中的效率问题予以关注。
公民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受损也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呼吁上级部门尽快介入协调,为这场跨越四十三年的漫长过程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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